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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现金流指定(现金流量附表的固定资产折旧取什么数)


解答:


根据描述,这类跨境服务主什么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跨境服务,是否需要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难点是需要依据税法规定判断服务是否全部发生在境外数。如果不是全部发生在境外的则需要按中国税法规定扣缴;如果全部发生在境外则不需要扣缴。


一、增值税扣缴问题


(一)境内销售服务与不属于完全在境内销售服务的判断


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数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境外供应商有派人入境提供服务,或境外服务商有提供软件、设计等特许权使用构成“销售无形资产”等,就构成了“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需要按照规定扣缴增值税。


在跨境服务中,有些名义上是“服务”,比如建筑设计服务,如果限定了使用范围的,购买方只有使用权的,就不能按照“服务”计税,而是构成了“特许权使用费”,属于“销售无形资产”范畴了。尤其是涉及到有知识产权限定的,很多时候“服务”就会变成“销售无形资产”。


由于提问没有描述清楚具体的现代服务内容,不好做出准确的判断。


(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与扣缴税额的计算


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


1、扣缴义务人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扣缴税额的的计算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 税率)税率


(说明:注意此处公式中是税率,不是征收率,即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税率计算,不能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计算)


二、企业所得税扣缴问题


(一)所得来源地的判断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指定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境外供应商有派人入境提供服务,或者构成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就属于取得来自于中国境内所得,需要按税法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固定资产人。


(三)税额扣缴计算


1、劳务等积极所得:如果境外单位没有构成常设机构的,通常是核定征收,具体支付人主管税务局按税法规定进行核定。


2、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所得:按照所得金额的10%计算。


3、如果境外供应商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签署有税收协定(安排)的,满足规定的可以适用税收协定(安排)的优惠政策。


三、实务建议


由于跨境税收比较复杂,建议企业携带相关的协议等资料,主动找主管税务局的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咨询与确认处理口径,避免税务风险。




问题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产生较大亏损,弥补亏损的结转年限是否可以延长?


解答: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财税2020年第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现金流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附表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现金流量021年第7号 ),财税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也就是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1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继续享受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问题3:办艺术班需要交哪些税?


解答:


具体要看举办者是以个人名义举办的还是以注册的企业名义举办的,举办者不一样,是有差异的。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无论是个人举办还是以企业名义举办,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个人举办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举办,增值税简易计税,折旧征收率3%(疫情期间1%)。同时,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办理有临时税务登记的,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低于15万元(季度申报的45万元)免征增值税。


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培训按照非学历教育计算增值税,税率6%。


但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当然,如果实际缴纳了增值税,还需要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等附加税费。


2、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以法人制企业名义或社会团体举办的,取得所固定资产得,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1)如果是以个人名指定义或个人独资企业(工作室)、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名义举办的,个人取得所得,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2)无论是以何种名义举办,艺术班的兼职老师或其他雇员等,都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兼职老师等没有雇佣关系的,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有雇佣关系的工作人员,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4:国家开放大学学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在哪里申请?


解答:


国家开放大学从事的是学历教育,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因此,国家开放大学学费由于折旧是免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只可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咨询报名老师。




问题5:2021年6月份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2020年计提的5个月的贷款利息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


请问一年期的银行贷款,2021年6月份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2020年计提的5个月的贷款利息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是否要做纳税调整?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2020年计提的贷款利息并没有在2020年实际支出,包括没有在2021年5月31日前(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出,就不满足《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因此在2020年度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




问题6:2022年1月收到2021年年终奖17万,个人所得税要预缴多少?


解答:


截止目前,没有看到有关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政策可能延期的新闻报道。


因此,大概率是2022年1月1日后,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取得年终奖就是跟普通的工资奖金一样,需要在取得的月份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起计算需要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虽然2022年附表1月取得的是2021年的年终奖,但是个人所得税计算基本上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只能按照实际收到的时间计算,因此个人所得需要计算为2022年1月。


假设您的月薪是5万元,可以扣除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为1万元,加上基本费用0.5万,应纳所得额=17 5-(1 0.5)=20.5万元。


查找税率表:



根据税率表,应纳税所得额20.5万元,应适用第3级:税率20%,速算扣除数16920.


应扣缴税金=205,000.0020%-16,920.00=24,080.00元。


以上数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然后取按照上述办法就可以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问题7:从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来源于它以前年度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回国申请税收抵免时怎么对应我国的纳税年度呢?


公司在欧洲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从这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来源于它以前年度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回国申请税收抵免时怎么对应我国的纳税年度呢?


解答:


对于境外全资子公司,分为什么两种情况:1.认定为居民企业;2.没有认定为居民企业。


1.认定为居民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的规定,中资境外全资子公司具备中国居民企业相关规定条件,其实际管理机构均在中国,可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并层报税务总局认定为中国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根据国税发〔2009〕82号第四条规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其免税收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部分,可作为收益人的免税收入


2.没有认定为居民企业


境外全资子公司没有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境外全资子公现金流量司就属于境外的非居民企业。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企业从境外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的条的免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取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问题8:投资收回期为什么要加上折旧?


解答:


投资回收期亦称"投资回收年限"。投资项目投产后获得的收益总额达到该投资项目投入的投资总额所需要的时间 (年限)。


投资回收期的计算有多种方法。


按回收投资的起点时间不同,有从项目投产之日起计算和从投资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两种;按回收投资的主体不同,有社会投资回收期和企业投资回收期;按回收投资的收入构成不同,有现金流盈利回收投资期和收益投资回收期;按是否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有静态投资回收和动态投资回收期。


不管哪种投资回收期的计算,主要是根据现金流来进行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只会影响会计利润(收益)的数额,但是不影响现金流,或者说现金流入中包括折旧。




问题9:公司每个月都有申报个税,但是年底一次性发放工资,这个账务该怎么处理?


解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在实际支付工资时扣缴,没有发工资的时候原则只能按照零申报。


由于工资每个月没有实际发放,但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该每月照常计提,等到实际发放时再冲减预提工资。


1、平时预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实际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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