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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落实成效(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最近一段时间,笔者遇到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业务开始多了起来。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申报,一直是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房地产开发项目通常具有时间跨度长、过程步骤多、涉及部门广等特点。纳税人往往在复杂的开发过程中进行所谓的“税务筹划”,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充分认识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的复杂性,深入剖析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工作中的典型问题,有利于企业提升清算成效,规避税务风险。


常见违规操作


从笔者的实践经验上看,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不深刻,对政策的理解不到位,存在一些违规操作。


借口资料残缺,申请核定征收。举例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于2011年建造开发了一小区。由于开发当时土地成本较低,如果按查账征收方式进行清算,需要补税近1000万元。于是,甲公司故意隐瞒相关资料,以造成资料缺失的假象,从而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在清算申报环节无需补税。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函调等方式,获得了整个项目开发必备的核心资料后,要求甲公司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进行清算。最终,该项目需补税近1000万元。


审核补税不罚款,自行清算钻空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与一般的税务稽查和检查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审核税款,不加收滞纳金,截至目前也并无罚款规定。于是,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隐瞒销售收入,对同时间销售的、同地段同楼层单位,设计了不同的单位售价,虚列扩大开发成本,降低增值率,借机申报大额退税。但如此一来,企业后续可能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风险隐患颇高。


自设隐蔽工程,无法自圆其说。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认为,自己所建造项目的地下桩基工程隐蔽,而高楼建成后,地下工程将无法查看核对,故账面虚列成本,忽视了事前对地下桩基的地形勘察和设计论证。可是,地下桩基工程施工不能随意,即使是提供了地形的勘察设计资料,还需要符合合同、发票、决算报告以及现金流四者一致等要求。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下达通知书,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合同、决算报告、发票、现金流相一致的证明资料。最终,乙公司因无法提供相关明细资料,对应成本无法扣除。


混淆公共配套设施,计算出现偏差。在实践中,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无产权车库车位、阁楼等设施,在未经认定的情况下,直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在清算时直接全部扣除。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拿地后进行了整体开发,因此不区分开发房产类型以计算不同的增值率,未分类型计算增值额,而是整体计算销售收入、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开发成本及税金附加,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有关要求。


怎样确保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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