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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增值税发票没付款(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方未付款)

一家建筑公司有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发票的开具方是当地的一家大超市,发票金额90万元,发票名目是“办公用品”,但是未附任何辅助资料,进一步查看资料,发现该笔款项还未支付。我喊来会计询问,会计告诉我们辅助资料过几天补上。

我对会计说,不对呀,你们公司一次购买90万元的办公用品,这属于大额交易了,像这种交易,一般都是现钱现货的,很少有挂账的;另外,现在发票都开来了,相关的明细资料应当是齐全的啊,比如:办公用品的明细、入库单、仓管员的签收单等等。


会计支支吾吾解释不清楚。

我接着对会计说,你这张发票不会是虚开的吧?按照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万元,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在,你这张发票已经认证抵扣了进项税额,如果是虚开的,那你和你们公司的麻烦就大了!

会计听我这样说,对我说实话了。

事情是这样的,他们公司有几个工地,工地的食堂每天都要去菜市场买菜,全年的买菜支出在90万元左右,几乎都是没有发票的;另外,老板和开具发票的这家超市关系不错,食堂用的米、面、油都是他们这购买的,这些都有正规发票。因为没有发票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的,老板就让这家超市开了9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冲抵买菜支出。


我对会计说,你们的做法有以下几点错误:

一、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发生真实业务,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都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所以,你们公司和这家超市的行为,都是虚开发票行为,相关的处罚,不用我多说了吧!

二、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里所说的“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特指对方为单次收取价款在500元以下的自然人。

所以,企业支付个人款项每次在500元以下的,可以不取得发票,要收据就可以了!


请问,你去一个菜农那里买大白菜,一次能买500元的吗?你们这是弄巧成拙了!

三、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企业购进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你们的食堂支出,是标准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是不能抵扣进项的,所以,你们少交了增值税等,涉嫌漏税。

会计听到这里着急了,对我说,一张发票,没想到这么严重啊,那我现在该怎么办啊,有没有什么补救的措施啊!

我对会计说,发票的问题可不是小问题,以后得重视啊!

针对你们现在的情况,建议你这样做:

一、马上把发票退回去,让超市把这张发票作废,你们公司也没付款,账务调整一下,把原来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冲掉;


二、马上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补缴相关的税收,需要补缴的税收如下:

应补缴增值税=90/(1 13%)*13%=10.35万元;

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35*7%=0.72万元;

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0.35*3%=0.31万元;

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0.35*2%=0.21万元;

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需要你整理出具体数据才能计算出来,暂时不表。

合计应补缴税金=10.35 0.72 0.31 0.21=11.59万元;

三、马上整理全年的买菜支出明细,分出来单次金额低于500元的,剩下的要做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中国国家税收环境极其复杂,不管是老板还是个人,虽然不是财务,但一定要有财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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