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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招标办(青岛市招标中心最新招标公告)

近日信网(0532-80889431)获悉,青岛顺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海招标公司”) 代理的城阳区实验二中维修长效机制采购项目,以及城阳教体局2018年局属学校扩班项目电子设备采购项目,其采购文件内容不符合相关标准,顺海招标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条例。青岛市财政局依法对顺海招标公司进行了处罚,给予其警告,并罚款顺海招标公司9632.95元。


两次代理的采购项目文件内容不符合标准


据悉,顺海招标公司代理的城阳区实验二中维修长效机制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评审办法中未列明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给予6%-10%价格扣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此外,顺海招标公司该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形。


而顺海招标公司代理的城阳教体局2018年局属学校扩班项目电子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评标办法中规定“投标人具有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叁级及以上资质或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叁级及以上资质,得2分。”也不符合相关规定。


主管部门下达处罚决定书


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顺海招标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


综上,青岛市财政局于7月23日对顺海招标公司依法下达了青财罚决字〔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警告,并罚款顺海招标公司9632.95元。


顺海招标公司不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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