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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上,徐州中院副院长乔英武介绍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背景、依据、内容和意义;徐州中院立案一庭庭长董涛介绍了徐州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管辖情况、确定由铁路法院集中管辖的原因、环境资源的案件范围、集中管辖后的立案、上诉和申诉途径;徐州中院环资庭庭长李娟介绍了徐州环境资源审判的基本情况、集中管辖案件的审理方式;徐州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徐安欣介绍了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的基本情况、集中管辖的优势以及为集中管辖所做的准备工作。


发布会由徐州中院宣传处处长慈延年主持。



徐州一审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看完这11条你就全明白了!

一、什么是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采取何种审判方式?具体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是集中管辖制度中的一种,就是将本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原管辖的环境资源类一审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依法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由某一个或几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制度。


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采取“三合一”审判方式,即环境资源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均由集中管辖法院统一审理。采取此种审判方式的原因在于,环境资源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相互独立的行政、刑事和民事审判程序如不协调,可能直接影响环境问题的处理效果。由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集中审理原由全市十一个县、区基层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可以集审查违法、惩治犯罪、保护权益于一体,有利于不同审判程序之间的协调、衔接,避免产生裁判冲突。


对环境资源类案件进行司法辖区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集中管辖并采取“三合一”审判模式,有利于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形成资源环境司法保护合力,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防止和排除影响司法公正的非法干预,有利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全市范围内形成集中式办理、专业化审判的环境审判新模式,从而有力推进全市环境治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提升我市生态环境竞争力。


二、我市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管辖情况


2013年底,我市开展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模式及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同年12月,省法院确定云龙法院、沛县法院、新沂法院为环境资源集中管辖法院,审理指定区域内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其中云龙法院管辖区域为云龙区、泉山区、鼓楼区、铜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沛县法院管辖区域为沛县、丰县,新沂法院管辖区域为贾汪区、睢宁县、新沂市、邳州市。至2015年5月,市中院及上述管辖法院均采用在行政审判庭设立环保合议庭的模式,专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2015年5月经市编办批准,市中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专门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并于“6.5”世界环境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敲响第一槌。2016年2月,经省法院批准,主城区范围内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审理工作由云龙法院调整为鼓楼法院承担。


三、我市环境资源审判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环境资源案件数量持续增长:2013年徐州市全市法院受理环境资源一审诉讼案件 82件,2014年受理137件,2015年受理186件,2016年1-11月份受理228件。


2015年“6.5”世界环境日,徐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环境资源审判庭敲响第一槌,宣布成立。环境资源庭成立后,带领全市法院认真践行保护性、预防性、恢复性环境司法理念,扎实推进专业化审判改革,积极探索专家辅助人制度、环境修复预赔偿制度等环境资源审判新方式,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努力拓展环境资源多元化司法保护,推动建立完善环境保护公益金制度,深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形成公益诉讼“徐州样本”,以机制促审判,以个案创亮点,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发展。


新沂市、沛县、鼓楼区、云龙区法院先后作为环境资源集中管辖法院,审结大量有影响的案件,作出一定成绩,积累有益经验。


新沂法院审理跨地区倾倒高浓度危险废酸、在骆马湖大规模非法采砂等重大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方式实现环境修复,并在对相关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禁止其一定期限禁止从事相关行业,预防再次犯罪;沛县法院在审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时,由被告人自愿预赔偿一定数额的环境修复费用,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效惩治犯罪,又能确保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鼓楼区法院审理的全国最大的非法捕猎、运输、购买珍贵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在庭审及判决中充分体现生态保护、修复理念,央视新闻等多家媒体连续报道,在全国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云龙区法院一审、徐州中院二审的公安部督办的全国最大的非法处置废旧铅酸电池污染环境犯罪案,在量刑时正确适用兜底条款认定犯罪情节,作出适当量刑,成为典型案例。这些案件不仅在法律适用上成为典范,且受到省、市人大代表及社会公众一致好评,媒体连续报道,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产生一定影响。


四、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依据是什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办理跨地区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4〕11号)要求“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


五、为什么确定由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作为徐州市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院?


确定集中管辖法院,通常需要考虑法院的区域布局情况、案件分布情况、审判资源配置情况以及集中管辖的实施效果。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住所地在徐州市区,改制后已纳入国家统一司法管理体系,其隶属和管理关系相对独立于徐州市行政辖区,审判资源的配置相对于其原管辖的铁路案件数量而言,也较为宽裕。确定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作为徐州市一审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法院,既有利于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目标的实现,也有利于铁路法院自身的改革和发展。


六、徐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范围是哪些?


根据苏高法〔2013〕30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的若干意见》要求,环境资源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


环境资源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


1、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的与污染、破坏环境有关的部分犯罪案件,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部分案件,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的与污染、破坏环境有关的案件。


2、行政案件


因污染、破坏环境及环境资源管理(含土地、矿产、林业、畜牧、水利、渔业行政管理等,不含房屋征地拆迁)发生行政争议而起诉环境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或不作为的案件,以及由此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案件。


3、民事案件


各类环境污染侵权民事纠纷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环境资源的部分物权纠纷案件(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等纠纷)。


4、其他涉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行政、刑事、民事案件。


当事人对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裁判不服的,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七、集中管辖后当事人如何进行环境资源案件立案?


集中管辖后,起诉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直接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也可以向本辖区基层人法院递交起诉材料,由本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代收代转,还可以通过网上立案,由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进行审查、释明、登记立案。


当事人可以到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大厅(诉讼服务中心)以现金、刷卡,或通过银行汇款方式交纳诉讼费用。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泉山支行,账号:1106 0356 0921 0002 231


八、集中管辖案件如何进行审理?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全市法院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将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能力,全面形成集中式审理、专业化保护的环境资源审判新机制。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被告人羁押场所在徐州市区的,一般在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在徐州市区各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巡回开庭审理。被告人羁押场所在徐州市下辖县(市)的,一般在被告人羁押地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巡回开庭审理。


环境资源类民事、行政案件,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在本院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或在徐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巡回开庭审理。


九、当事人对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环境资源一审裁判不服,向哪家法院提起上诉或申诉?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2016〕232号《关于指定徐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类案件的通知》,当事人对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裁判不服的,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或申诉。


十、集中管辖案件如何申请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出。


当事人申请执行原徐州市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试点的鼓楼区、云龙区、新沂市、沛县法院作出的环境资源类案件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由作出该生效文书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什么时候实施?


根据省法院批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自2017年1月1日起集中管辖徐州市辖区内的环境资源类一审案件。原承担徐州市辖区内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审判工作的鼓楼区、新沂市、沛县人民法院,对2017年1月1日之前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应继续审理;对当事人已经提交起诉材料但尚未立案的,应继续审查、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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