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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按开户地不同分为(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

小赵老师(17年经济法基础授课经验)手动版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开户银行的选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开户核准与备案


(1)核准类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企业除外)、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和合规性予以审核。


(2)备案类账户


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存款人的预留签章


存款人为单位: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存款人为个人:个人签名或盖章


4.银行账户的开立之日与业务办理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正式开立之日: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为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5.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出具证明文件。


6.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2022年2月16日星期三8:37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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