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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2016年第53号公告(国税公告2012年第53号公告原文)

不少餐饮店为了促进销售,往往会推出代金券活动,例如购买80元的代金券,到店消费可抵100元餐饮费。那么,商家推出的代金券活动,该如何纳税呢?


本质上来说,餐饮店销售代金券的行为类似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需要从销售代金券和以代金券抵扣消费两种情况来分析。


销售代金券

根据国税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因此,餐饮店向客户收取的代金券费用属于预收账款,不用缴纳增值税,若要开具发票,应当开具“不征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中的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开具,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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