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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大市政配套费(运城市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


供热、供气、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建设与城镇居民住房密切相关,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为规范住房配套设施收费行为,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发改委下达了“提醒告诫函”,


 1.禁止各市、县人民政府违规出台供热、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


 2.严禁供热企业及施工单位向居民收取与“暖气集资费”性质类似的费用;


3.严禁各相关经营单位向居民转嫁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由相关经营单位承担的费用和属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用;



4.严禁各相关经营单位混淆产权界限,向既有住宅小区、“城中村”居民收取应当由相关经营单位承担的费用;


5.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新建住房购房人收取供热、供气、供水、供电等配套建设费。


“提醒告诫函”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有关精神加大市政建设投入,从源头上杜绝向居民收取供热、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行为。


一、临汾市文件:




二、山西省文件:






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关于禁收“碰口费”的政策规定,包括管网建设费、接口费、入网费、暖气材料费、工程费等费用;不得收“碰口费”的对象,包括热力企业不得收开发企业的、物业服务管理企业的、企事业单位的;也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管理企业、企事业单位不得收小区业主的;严格执行商品房“一价清”政策规定,凡2007年12月1日以后出售的商品房,除了房价之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收取业主的天然气初装费、供热管网费等费用;供热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管理企业、企事业单位,2007年12月1日以后有违反“一价清”政策的,停止执行。


没有违反“一价清”政策的,也不违反省物价局禁止收取“碰口费”政策的,由双方协商解决;老旧小区没有集中供暖条件,现准备接入市政热网的,热力企业不得收取小区红线以外的管网建设费等费用。小区红线以内建交换站等相关费用,如小区居民要求集中供热的发生的费用,由热力企业同物业公司或单位以及小区居民协商确定,内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项目等,协商一致后收取。集中供热、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及计价方式按省、市物价部门已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为制止供热乱收费行为,物价部门将开展“严查供热乱收费行动”,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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