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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办理劳务分包资质公司(劳务资质的办理)

车间承包出去赖不掉劳动关系


2018年5月1日,新疆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承包协议书》,将该塑料公司的编织袋后加工成品车间承包给王某。承包协资质议规定王某负责为公司招募职工,公司有权监督管理王某所招募的职工。


2018年9月1日,杨某到编织袋后加工成品车间从事印刷工作,并未与该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也未补签。


2020年9月21日,杨某因操作不当,导致右手大拇指粉碎性骨折。2021年2月,杨某找到该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要求承认双方劳动关系。该公司以车间承包人乌苏是王某,办理且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杨某向塔城地区乌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起诉至乌苏市人民法院。


经乌资质苏市人民法院查明,新疆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虽将编织袋后加工成劳务品车间承包给王某,但王某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并且该公司持续为王某缴纳社保。在承包协议上也表明,王某所招募的职工受公司的监督和管理,此番车间承包操作,应认定为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的手段,是企业乌苏行为,其并未改变承包者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杨某作为王某招聘的职工,实际上也受到质的该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且杨某的工作是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由此,法院判决该公司与杨某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须支公司付的双倍工资5.72万元。


该公司不服分包分包,向塔城地区劳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塔城地区中公司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虽未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人身从属性和财产从属性上看,杨某在车间工作的同时接受着该公司的管理。在2020年和2021年该公司与王某办理的《结算单》上,写有杨某的名字并表明杨某属该公司技术部职质的工。由此,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该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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