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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规定(符合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规定的有)


一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是“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是对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是“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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