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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的发生的费用(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案例:A公司项目施工人员为劳务派遣,工资由A公司转给派遣公司,派遣公司直接支付给施工人员,但项目工地发生的伙食费用由公司根据开来的灶具及菜肉发票直接支付,并作为公司项目成本,这部分费用是否属于福利费范畴,能否在A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扣除基数是否包含派遣公司直接支付的工资。


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 因此,A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食堂伙食费可以计入福利费,上述案例中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A公司福利费扣除基数不包含派遣公司直接支付的工资。如果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A公司发放,A公司福利费扣除基数包含派遣人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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