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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条例》及时回应新情况、新问题。


除了增设歇业制度,还完善了撤销虚假登记制度。针对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尤其是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市场主体登记,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问题,《条例》规定,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登记情形的,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条例》还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体现改革成果,通过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流程等,进一步降低制度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具体来看,《条例》有以下亮点——


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规则


《条例》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多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归并整合,实现了不同市场主体在登记和备案事项、登记程序和规范、申请材料和文书等多方面登记规则的统一,避免了登记管理的差别待遇,充分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所倡导的平等原则。


放宽准入


《条例》首次明确,登记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主体,当场予以确认登记;


《条例》提出,通过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优化登记流程,进一步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登记效率。


便捷的准入制度


优化了办理流程。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


申请材料更精简。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明确了审查方式为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审查期限从5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首设歇业制度


《条例》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向登记机关备案,歇业最长期限不能超过3年。


歇业期间开展经营视为恢复经营。


方便的退出制度


《条例》将简易注销程序上升到法规层面。这意味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须经清算而注销的程序外,《条例》对无债权债务及其他费用的企业提供了一套相对简便的注销程序,大幅缩短了此类企业的注销时长。


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在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后,可以选择简易注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由原来的45日缩短为20日。


同时,通过全体出资人承诺承担虚假责任、在统一平台进行异议公示、注销信息推送相关部门等措施,确保了简易注销制度实施的诚信基础。


完善撤销登记制度


《条例》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基础上,扩大适用范围至所有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并以立法形式细化了撤销登记程序。规定因虚假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相关人员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对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有其他欺诈行为的,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


增强处罚针对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进一步确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法律地位


《条例》明确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对外公示市场主体状态、公告发布涉企事项、公示涉企失信记录的重要平台,强化了公示系统的公信力。


赋予市场主体更多自治权力


《条例》提出,取消清算组备案,改为由市场主体通过公示系统公告;


《条例》规定了歇业期间的市场主体决定恢复营业的,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将政府公共信息公示职能与市场主体自主意志相结合,更好地调节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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