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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借款法律(公司股东是有限合伙)


比如:喜洋洋公司,有个人股东李大宝和李小宝两人,分别入股1000万元,都为公司大股东,2021年元月两人都以个人名是义在公司借款100万元,合伙至20法律21年12月都没有归公司还。
请问,上述财务的想法可行吗?
我回复:那肯定不可行。
因为:按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对于自然人股东的借款,不管你计入了哪个会计科目,只要是属于借款的实质,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财务合伙人员要做的,就是年末,要敢于和及时提醒你的自然人股东,如上例中的喜洋洋公司的股东李大宝和李小宝,所借的100法律万元年度终为了如不还,税法将试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公司股息、红股东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是税,税率20%,也就是按照股息红利的百分之二十收取个人所得税。


上例中:


李大宝借款100万元,年底未还,则要交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10020%=20万元


李小宝借款100万元,年底未还,要交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10020%=20万元


该个税要由喜洋洋公司的财务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未按时扣缴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于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50%以上至5倍以下的罚款。


所以:单位的财务人员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节税,但是一定要正确恰当企业地利用政策,吃透政策背后的知识,要遵循股东税法,有限依法企业纳税。


参考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借款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借款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为不归还,又有限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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