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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如何变更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变更有限责任公司)




一、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领取工资薪金,需要每月按照工资薪金项目申报个人所得税,季末年末再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吗?


不需要。自然人合伙人不用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将投资者工资调增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后,按合伙人分配比例分到每个投资者了,然后由自然人投资者按照经营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同时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1目的规定,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公司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第四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二、合伙企业注销,个人合伙人分配的所得应如何交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因此,合伙企业注销,个人合伙人分配的所得应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变更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四、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其个人合伙人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合伙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五、合伙企业申报经营所得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个人合伙人账户,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六:合伙企业内部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要缴纳印花税吗?


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再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交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交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税的范围: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不缴纳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企业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印花税是列举税,上述规定中列举的产权转移书据中不包含合伙企业的份额,因此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七、C是B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B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管理咨询,持有A合伙企业份额,A转让了其持有的X公司股权。请问A分配给B的收益,C按什么税目交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1目的规定,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因此C应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什么C不是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交税?因为前提是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公司是"股息、红利"。


什么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B合伙企业持有A合伙企业的是财产份额而非股权,B从A取得的不是股息、红利,所以B从A分配的收益需并入B的利润总额中,由C依分配比例计算并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如果本例修改为C是B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B对外投资X公司,分回股息、红利。请问B分配给C的收益,C按什么税目交税?此时C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合伙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合伙企业不是一个独立法人(是独立的会计主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没有发布专门针对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准则或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此处的“企业”,并没有限定其组织形式,因此可以适用于财政部暂时还没有发布统一规定的合伙企业会计处理。


合伙企业会计与其他企业会计的不同之处在于损益分配和所有者权益账户的设置。为了反映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投资的增减情况及其在企业净收益(或亏损)中所占的份额,在合伙人会计事务中,一般要设置三个所有者权益账户,“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提款”、“合伙人损益”科目,且以上科目均为一级核算科目。合伙企业一般不设置“资本公积”科目,由投入资本引起的各种资产增值可直接记入“合伙人资本”科目。




九、自然人退伙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来源:小陈税务)


合伙企业“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属于“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考虑创投等特殊政策:


1.出资额(投入额),不属于合伙个人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归属到该合伙人当年度未缴纳经营所得的未分配利润部分,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归属到该合伙人当年度“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以前已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5.除了上述能明确的,剩余的分配属于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某合伙人2022年1月退伙取得400万货币资金,其中:


1.出资额(投入额)180万,这部分不属于个人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22年1月经营所得就是亏损,没有经营所得;


3.2022年1月合伙企业取得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该合伙人对应的分配份额80万,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税率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以前已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一直未分配该合伙人对应的分配份额110万,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5.剩余30万(400-180-80-110=30万),属于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解读


2011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该文件对在商事主体多元化形势下,个人投资于不同商事主体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界定,可谓与时俱进。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该定义只明确股权转让包含在财产转让所得的范围内,并未列举个人投资于合伙企业,或者不成立任何企业实体进行单项目合作时,转让合伙权益或者收回投资的所得是否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投资于非公司制企业各类商事主体的情形越来越多,41号公告与时俱进,对个人从各种商事主体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如何了明确。企业所得税中,类似的概念称之为“权益性投资”,41号公告实质是引入了该概念,以概括对各种商事主体出资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非取得固定利息为目的投资。


41号公告的基本精神可以用用2、3、2来表述,即: 两种分类模式,三项注意要点,两个反避税措施。


两种分类模式。




按照接受投资的常见商事主体类型,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投资于公司制企业,体现为股权;第二类,投资于合伙企业,体现为合伙权益;第三类,投资于合作项目,体现为合作权益等。


按照投资者取得款项的模式,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从被投资的商事主体取得的款项,类似于撤资或清算;第二类,是从其他投资者取得的款项,类似于股权转让。


三项注意要点。


在运用41号公告过程中,要充分注意到“财产转让所得与股息红利所得的区别”、“合伙企业已税利润与未税权益的区分”、“权益转让或撤资时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两项反避税措施。


第一,41号公告将个人取得的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视为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防止纳税人运用各种名目规避权益转让的财产转让所得;第二,41号公告的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规定执行,也意在强调权益转让的价格必须公允,以具体的征管程序防止避税。




41号公告给出了转让权益或撤出权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具体分析如下:


案例一:投资于公司制企业并转让股权。


2009年,张先生以现金1000万元投资于M公司,占M公司股权40%,截止2011年1月M公司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总额为1500万元,其中张先生所占份额为600万元,2011年1月张先生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


(一)根据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规定精神,张先生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缴纳税款计算如下:


张先生财产转让所得=2000-1000=1000(万元)


个人所得税=1000万20%=200(万元)


张先生该项股权之所以能够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M公司有其6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由于无论是股息红利所得还是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均为20%,因此41号公告未区分也没有必要加以区分2000万元股权转让收入中股权转让收益与未分配利润收益的区别。




(二)如果投资者是法人制企业,例如:A公司将1000万元现金投资于M公司,其他条件与上例相同。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2000-1000=1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总结:无论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在股权转让时,其转让所得均不考虑股权转让收入中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一律视为股权转让收入的一部分处理。




案例二:投资于公司制企业并撤资。


2010年,张先生以现金1000万元投资于M公司,占M公司股权40%,截止2011年1月M公司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总额为1500万元,其中张先生所占份额为600万元,2011年2月张先生以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撤资,并从M公司取得了2000万元撤资收入。


(一)根据41号公告规定,张先生因各种原因从所投资的企业终止投资取得的所得,定性为财产转让所得,因此其缴税方式同股权转让相同,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张先生财产转让所得=2000-1000=1000(万元),


个人所得税=1000万20%=200(万元)。


如果M公司注销清算,张先生取得2000万元剩余资产,其个人所得税处理同上。


(二)如果投资者是法人制企业,例如:A公司将1000万元现金投资于M公司,其他条件与上例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因此,企业所得税撤资同个人所得税撤资的缴纳方式不同,计算如下:


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200有限责任0-1000-600=400(万元)


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


如果A公司注销清算分得剩余资产,根据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处理同上。




总结:在撤资或企业清算,投资者取得资产或剩余资产时,由于个人所得税中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也是20%,两者税负相同,因此41号公告对个人撤资或清算,未区分未分利润盈余公积与财产转让所得,一律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企业所得税中的股息红利所得,满足税法规定条件下属于免税收入,因此企业所得税需要区分免税的股息所得与应有限责任税的财产转让所得。


即,在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对于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处理方式相同,而撤资或清算的处理方式不同。




案例三:投资于合伙企业


2010年初,张先生以1000万元现金投资于M合伙企业,按照合伙协议,张先生享有M合伙企业40%的利润,2010年M合伙企业取得了利润1500万元,M合伙企业当年未分配利润。2011年初张先生将合伙权益转让,并取得2000万元。


(一)2010年M合伙企业取得了1500万元利润,根据财税【2009】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因此张先生应分未分的600万有限公司元利润,M合伙企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600万35%-0.675万= 209.325万元,剩余390.675万元为张先生应实际取得合伙利润。


2011年张先生将合伙权益转让时取得2000万元,其中390.675万元为2010年的已税利润,不能再次缴税,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张先生财产转让所得=2000万-390.675万元-1000万=609.325(万元)。


个人所得税=609.32520%=121.865(万元)


如果张先生不是将合伙权益转让,而是撤伙,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同上。


(二)如果投资方是A公司,其他条件与上例相同。


2010年,同样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A公司应该缴纳其享有的600万元利润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即:600万 25%=150(万元)剩余450万元为A公司已税未分的利润。


2011年,A公司将合伙权益转让时,取得了2000万元,其中 600万元是已税利润,因此应纳税所得额=2000-1000-600=400(万元),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400 25%=100(万元)


如果A公司不是将合伙权益转让,而是撤伙,其企业所得税计算同上。




总结:由于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即使合伙利润当年未分配,对于法人合伙人和自然人合伙人仍需要按规定缴纳税款,因此待转让合伙权益或撤伙时,由于已税未分配利润已经缴纳过税款,已税利润应当从财产转让所得中扣减。




案例四:投资于合作项目


2010年,张先生以现金10000万元与M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约定待项目销售完毕后,双方按照25%:75%的比例来分配项目利润。2011年,张先生急需资金,因此将其对该项目拥有的权益转让给A公司,取得权益转让价15000万元。


(一)张先生财产转让所得=15000-10000=5000(万元)


张先生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20%=1000(万元)


即张先生合作项目权益的转让缴纳税款计算方法同转让股权相同。


(二)如果上例中张先生未转让项目合作权益,而是待该项目完工并出售后,从合作项目中分得资金20000万元。则张先生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张先生财产转让所得=20000-10000=10000(万元)


个人所得税=1000020%=2000(万元)


即,张先生从项目中取得的资金,不区分项目利润还是权益收回利得,一律视同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2010年,A公司以现金10000万元与M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约定待项目完工后,双方按照25%:75%的比例来分配项目利润。项目销售完毕后,A公司从项目中分得资金20000万元。


由于M公司分给A公司的项目利润已经在M公司全额缴纳过企业所得税,属于税后利润,因此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36条第2款规定,对于A公司项目投资视同股权投资,对分得的利润10000万元视同股息红利所得。A公司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0000-10000-10000=0。


目前,只有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对项目投资合作建房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进行了界定,对于其他合作经营项目,法人企业从项目分得的资金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现行税收政策并未明确,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税收原则处理。




总结:对投资于合作经营的项目,无论转让合作权益还是终止经营回收投资,个人所得税均对回收资金与投入资金的差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投资者合作建房分回资金与投入资金之间的差额视同股息红利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投资者投资于其他合作项目分回资金与投入资金差额按照股息红利,抑或是利息收入,目前政策并不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对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二、本公告有关个人所得税征变更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注:此文有限公司件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止,后续有效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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