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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取得上市公司股息(有限合伙企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

新三板上市企业甲公司上市公司,有三个股东A,B,C,A和B为自然人股东 C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E和F)甲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适用 财税(2015)101号文 差别征税吗?


根据规定派发的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中合伙,合伙企业是透明体 穿能否透计算。这么说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适用 财税(作为2015)10股东1号文,这样理解对吗?


第三只眼的理解:


(1) 差异化取得股息红利政策,是适用企业于个人的,且范围不仅是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还包括新三板所谓的上市公司;


(2) 上述问题中的新三板个人股东,自然是可以享受差异化优惠政有限策的。那作为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的: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企业息、红利,作为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股东,按“利息、股息、红合伙利”所得,按“利息、上市公司股利、红利有限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利、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取得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股息息、股利、红利所得,分别按“利能否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既然我们认可穿透合伙企业层面,直接按股息红利算个税,是不是就必须形成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而享股息受差异化政策呢?即都是个人适用的个税计算政策啊,这不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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