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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 11月26日,《新华每日电讯》发表题为《解决“类案不同判”,判前检索看一看?——多地法院通过建立“类案检索”制度提升审判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观察》的报道。



“同案不同判”法官被问责


于是,小吃店老板上诉到中级法院。这四个案件被分到了两个合议庭,竟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在秦淮区法院的会议室里,陶剑涵说起这段有意思的经历。坐在一旁的速裁庭副庭长陈学明补充道:“这种‘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的现象,不仅会引起群众质疑,还是长期困扰法院的难题。”


开篇讲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后来由最高人民法院协调才得以解决。


“‘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现象,实际上是群众反映类案处理存在不一致的说法,可能涉及如何正确理解法律适用统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骆电向记者表示,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一直防止出现“类案不同判”现象。


多年前,对职业打假人的不同判决,至今仍令不少法官印象深刻——这些靠购买假冒伪劣商品打官司牟利者,多以商家“假一赔十”承诺为目标,因对其知假买假高额获利行为的正当性争议较大,导致各地判决结果亦不相同。


苏州中院民二庭庭长高小刚回忆,早期江苏对职业打假人比较宽容,法院一般会判他们胜诉,而广东的法院则认为这是知假买假,不支持他们的诉求。


“据说,当时有的职业打假人每年能获赔两三百万元。有一段时间,他们专门跑到江苏打官司。”高小刚说。


近年来,在法官责任得到强化的同时,其自由裁量权也得以落实。如何提高审判质量,防止不同法院之间,尤其是同一法院出现矛盾判决至关重要。


2017年,一位当事人自称误将20万元转入另两人账户,诉至武汉市蔡甸区法院要求对方返还。


因其分别起诉对方,这起案件一分为二被随机分配给两名法官。由于法官对适用法律的认识不同,一个判令被告返还转账款,另一个判决则完全相反,结果出现同一法院内“同案不同判”的怪事。其中一位法官因此被问责。


蔡甸区法院院长彭俊认为,出现判决结果偏差较大的现象,多是法官没有精准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过去遇到一些类似刑事案件,有的判一年,有的判三年,后者经常来法院闹,说我们判重了。”


经历这次教训后,蔡甸区法院开始探索类案检索制度,要求法官通过在线检索等方式,发现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上类似的案例,为裁判提供参考,规范审判裁量权。


此外,还要消除法官个人经历等因素对判案的影响。一些受访法官向记者举例说,判赔金额同样是5万元,家境富裕的法官可能觉得少了,而经济拮据的法官则认为判多了;对婚内男方出轨行为的认定,有时男女法官亦有宽严之别。


“类案不同判”虽是个别现象,但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最近几年,最高法在多份文件中提及类案检索机制,去年又出台《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对何谓“类案”做出明确界定。


江苏省高院审判管理与信息技术处处长刘振向记者透露,去年7月,江苏省高院要求各地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对6类案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并形成检索报告,作为案卷内容归档。


与此同时,江西、陕西、广东和广西等多地高院,也通过完善细化机制、建设案例数据库等手段,加快推进了类案检索制度。


当事人拿类案“讨说法”


在南京扬子江大道一侧的写字楼里,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薛火根,递给记者一张列满了案例的表格——这是他为一位企业主做辩护检索的多起类案材料。


“这个案子涉案金额12万元,其他涉案八九十万的案子也没起诉。”从事刑事辩护多年来,薛火根早已形成类案检索的习惯。


相比早期有限的可查阅裁判文书,近年来司法公开力度加大,有着海量的案例可参考,“现在法院也更重视我们提交的类案。”他补充道。


事后证明,企业主很快就被释放,薛火根查阅的这些类案功不可没。而江苏法院系统要求类案检索的6类案件中,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公诉机关提交类案生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案件”。


有法律学者建议,只要当事一方提交了案例,法官就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按照江苏省高院规定,类案检索范围应有明确顺位层级,优先参考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其后依次是最高法公报案例、裁判文书,最高法及其业务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作出的生效裁判,包括江苏省高院公报参阅案例、长三角四地高院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上级法院及本院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判。


“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适用,其他案例和生效裁判虽然不具有约束力,但也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刘振认为,类案检索制度有助于促进“类案同判”。一年来,江苏法院系统共有12485件案件进行了类案强制检索。


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审管办主任杨俏坦言,过去法官遇到疑难复杂案件,也有参考类案的需求和习惯,借鉴其他法官的思考方式和裁判智慧。


在实际工作中,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千差万别,经常会遇到新型案例,而上级法院有限的案例无法完全覆盖,有时其他省市的案例更有参考性。


陶剑涵建议,法官应尽量提交层级较高的检索报告,江苏更倾向于参考北上广,以及与江苏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省份的案例。


武汉市蔡甸区法院法官方雯曾审理一起棘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时审判庭内部争议很大,法官意见无法统一,后来通过类案检索和审委会讨论才形成判决。


“我们首先选择市中院的案例,做到本区域内统一标准,如果检索不到类案,再按省高院、最高法与其他省市案例顺序参考。”她进一步解释说。


据统计,从2018年试行类案检索制度以来,蔡甸区法院连续三年结案率均超过95%,案件改发率以10%的比例逐年递减。


苏州市相城区法院副院长吴宏告诉记者,实行类案强制检索后,结案效率和审判质量均有所提高,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等指标明显改善。


“通过类案检索,当事人更能接受判决结果,上诉相应减少了,这方面的数据变化比较直观。”该院民一庭副庭长黄坚边说边展示一张记录类案情形、参照适用情况等内容的统计表。


据最高法提供的数据显示,近三年全国法院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一直在89%以上的高位,很大程度反映了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取得的成效。


“案多人少”与“无米之炊”


近年来,为破解“类案不同判”难题,最高法建立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相关工作机制,出台了相关实施办法,不断规范法官裁量权行使、妥善解决法律适用分歧问题。


骆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公开有利于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工作,提高法官依法公正裁判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截至今年10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共计公开各类文书超过1.2亿篇,中国庭审公开网累计直播数量超过1600万场。


然而,一些受访法官的“槽点”则在于,既要提高审判质量,又要保证结案效率,两者兼顾并非易事。


据江苏省高院审判管理与信息技术处副处长马洪涛反映,虽然全省类案强制检索的制度框架已经搭建起来,但“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制约法官类案检索的意愿。


由于电脑检索出来的案件庞杂,还要人工分析才能找出有参考价值的类案,工作量非常之大。毕竟法官精力有限,这些工作往往只能由法官助理来完成。


不仅如此,牵扯法官办案精力的,还有数据和平台的问题,比如检索平台能否统一、数据库资源是否全面准确以及跨区域汇总等仍需改进。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哪些案件应当进行检索,法官有时难以精准认定,无法进行量化考核,也让这项制度的强制性“打了折扣”。南京六合区法院审管办主任樊兵认为,眼下更适合通过奖励性措施,鼓励法官加强检索。


目前,针对这些问题,多地法院系统正在研发或升级类案检索平台,帮助法官更加精准、高效办案。


尽管各地探索类案检索初现成效,但令一些学者和律师担忧的是,在司法越来越公开透明、法院类案检索压力巨大的同时,仍有部分盲区死角亟待清理。


“最近一两年,司法公开在一些地方未落实到位,有的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率仅7%。”薛火根对此不无担心。


亦有基层法院人士反映,工作中需要检索最近的新型案例参考时,有时会遭遇“无米之炊”的尴尬——最高法确定的裁判文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个别地方变成了“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目前在刑事司法领域,有不少无罪判决和不起诉文书没有全面公开。办案人员有时候要找一个无罪判决,来和待处理案件相对照很困难,律师的无罪辩护也很难。


不同于典型的“类案不同判”,一些极端个案往往囿于地方性问题,并非因法官理解和适用法律的差异所致。


比如,南北稻香村商标之争,苏州和北京的法院都曾判本地企业胜诉;金融业发达程度不同的地方,对保险理赔等金融领域纠纷,也曾出现具有明显倾向性判决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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