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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和税务筹划关联性(税务筹划与财务管理的关系)

建筑业中虚列成本费、虚开增值税票、公转私、无发票报销、不愿意交所得税、不给民工交社保、管理人员没交个人所得税、委托付款、“挂靠”..是作为一名建筑行业财务会计,经常听到或者是需要遇到的问题!建筑业具有周期长,资金周转时间长的特点,因此建筑行业也很容易出现风险。


那么税务筹划就成为了建筑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不违背我国相关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事前计划、合理安排和设计新的项目等方法来减轻建筑企业沉重的税务负担,提高税务收益以获得最大的价值。所以税务筹划是很重要的,建筑行业的财务会计简直难当!


挂靠经营业务经济合同风险分析:

1、未取得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不得抵扣;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不得抵扣, 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及相应的违法风险;


3、各项支出不符合“三流合一”要求,所得税前不得除扣;


4、虚列员工名单及工资金额,形成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及社保缴费额的税务风险。


5、挂靠经营后利润退出不合规,形成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 税及增值税的补缴风险


总包收取服务费、管理费、配合费的税务风险


注意!


适用现代服务业税目,意味着建筑业企业无需就此部分销售额在异地 预缴税款及其附加,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发票开具时也无需在备注栏 注明服务发生地和工程项目名称,除小规模纳税人外,提供现代服务没有简易计税方 法的规定。


分包业务的法律风险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部分;专业工程分包主要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 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又称劳 务分包,是指包工不包料的纯劳务分包模式。


一、建筑单位或发包方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二、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三、违法分包工程。1、分包给不具相应资质条的单位;2、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由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本;3、施工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行分包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建设工 程再分包的。


分包业务的税收风险

一、总分包差额征收和预缴增值税的风险;


二、总分包之间,分包方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税收风险;


1、分包方与总承包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分包方包工包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导致少申报 增值税;


2、分包方与总承包签订清包工合同,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导致多缴纳增值税。


下面注意:分包业务控制税收风险的合同签订技巧



建设方代施工方扣缴水电费的税收风险分析

1、增值税的风险:由于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款中代扣的水电费用,电力公司 和自来水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了业主,导致施工企业没有增值税专用 发票而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而业主收到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开具的水 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含有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使用水电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部分是不可以抵扣业主的增值税销项税。


2、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无法扣除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 的水电费。因为,施工方承担的水电费用,由建设方进行代扣代缴,而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收取水电费用后,开具的发票台头是建设方的名字,建设方把该张 发票交给施工方进行账务处理。根据国税发[2008]40号和国税发[2008]80号文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于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 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因此,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 司收取水电费用后,开具发票台头是建设方名字的发票,该发票给予施工方入账 是不可以在施工方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建设方代施工方扣缴水电费的税收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解读----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 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 居民企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前方高能!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时抵扣票据的相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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