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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资产传承保险(资产传承保险案例分享)

一是随着改革开放的40多年,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财富日益积累,合法的财富如何保存与传承是很多人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有很多种方式予以实现,但是人身保险也是财富传承的重要一极。2020年3月以来我国开始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要限时完成个税汇算申报,继而依法纳税,否则影响个人纳税信用评价,更严重的会违法犯罪。因此也成为悬在每一个高净值人士头顶的一把“利剑”,而这一切显然来得太快,让他们长期坚守的应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务筹划”思维风险越来越大。规划的目标不是追求缴税额最小化,而是税后利益的最大化。


二是人身保险合同作为财富传承规划不可缺少的工具,在税收筹划领域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受益人从保险公司获得的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理赔款、健康和意外险理赔款,均属于保险赔款故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年金类保险产品,被保险人作为年金保险的生存受益人,每年可以从保险公司把产生的年金领走,或者投保人作为保单所有人,也可以把保单产生的分红领走。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应当缴纳20%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6款中,又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明确界定为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所以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在法律对“红利”的理解仅限于“因为债权和股权”而产生的分红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不能把“红利”扩大解释为保险红利。综上所述,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客户从保险公司无论是领取分红、年金,还是寿险赔款、健康及意外理赔款,都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除此之外,目前还在试点的个人购买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和已经全国实施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都可以在规定额度内,把所交保费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税前列支,相当于购买了此类商业保险,提高了自己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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