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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司企业法的区别(企业法 公司法 区别)





拒不协助江苏高院依法调查取证,北京某酒店公司等三人自食苦果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事情是这样的:2019年8月8日,江苏高院向该公司送达(2019)苏民初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提供案涉房产的租赁、租金收取及物业费收缴等情况,而宋某某、李某等人拒绝提供该公司基本信息,并以该院无权执法,让其协助必须通过当地政府转达为由拒绝提供案涉房产的租赁、租金收取及物业费收缴等相关材料。该院执行人员多次向宋某某、李某等人释明应协助法院执行,而宋某某、李某等人仍拒绝协助,将其他协助执行人某公司的工作人员蔡某某拉出执法现场,妨碍该院调查取证,并唆使、怂恿蔡某某将该院执行人员锁在办公现场411室近1小时,导致执行调查无法继续进行。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到现场支援后,被困人员才得以离开调查现场。【经江苏高院商请,北京高院指派朝阳区法院予以协助】当日,该二人均出具了悔过书,后该公司也履行了协助义务。



律师说法

人民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中的审判机关,其依法审判、调查取证、强制执行等职权(执法司法行为)是法律明确赋予的,代表着法律的威严,有关单位和个人都负有协助、配合的义务,不得拒绝,更不得阻挠。这在《民事诉讼法》中体现得最为充分。经过梳理,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有关人员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协助法院调查取证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被告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必须到庭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三,遵守法庭规则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四,不得妨害司法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不得通过恶意诉讼、和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被执行人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法院调查或执行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法官开庭审案


本案中,江苏高院执行人员在办案中依法向北京某酒店公司进行调查取证,该酒店公司依法负有协助、配合的义务。但该公司的宋某某、李某等人拒不协助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甚至唆使、怂恿蔡某某将该院执行人员锁在办公现场411室近1小时,导致执行调查无法继续进行。因此,该酒店公司、宋某某、李某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上述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法律规定的义务。办案法院有权依法对其进行相应罚款、拘留。


另外,笔者注意到,该公司工作人员拒绝协助时提到的理由竟然是:“该院无权执法,让其协助必须通过当地政府转达”。其实,这是员工不懂法的表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决定书、调查令等法律文书之后,就有协助、配合或履行的义务。法律没有赋予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审查判断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是否合法、是否有权等的权利,相反,法律规定了市场主体应当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办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等义务。这是维护法律权威、司法权威的需要,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试想,如果人人都可以自己随意判断、认为办案法院无权执法为由来拒绝协助法院办案,那么,司法秩序、司法权威、当事人合法权益必然受到损害。人民法院作为专职专业的审判机关,其审判执行的权威和公信力必须得到维护和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强制力体现于司法机关的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司法活动。#法院##最强执行##罚款##民事诉讼法##复议#


法官宣誓


同时,法律规定了市场主体的权利救济渠道,如对办案机关的司法活动不服,可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申请复议或上诉,但不得阻挠执法,否则需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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