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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营业执照实缴和认缴(企业注册认缴和实缴区别)

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对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审查是为着确保实现调查目的(如为了上市、并购、投融资)的合法有效,确保目标公司是否依法成立企业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是否具有进行交易的行为能力,是否可以与之进行交易。 


3、年轻律师初次接触法律尽职调查,缺乏经验。对于年青或者初次接触法律尽职调查的律师来说,在研读别人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与自己参与的照实项目比较,虽然能发现认缴与实缴资本不一样,但由于经验的缘故,也容易出现对认缴与实缴把握不准。最常见的是出现认缴与实缴混在一起说,如【认缴执照(实缴)出资额如下】


4、惩罚的滞后性,导致“遗忘”目前法律风险。如前所说,新的《公司法》系在2014年才出现“认缴”资本之说,到真正涉及存在认缴资本的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需要经过一段时间。而且,就法律风险而言,因其风险不明显,并不一定会出现不良的“法律后果”,即便出现法律后果等法院判决划定责任再传导到实务中,也相对滞后。


  1. 对“注册资本” “实缴”“认缴”审查缺失的法律风险
  1.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下的法律责任

要明白缺失对“认缴”审查的法律风险及其后果,需要先了解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及其法律责任。


根据2013年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外,其他有限公缴司均采取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即开设新公司,公司股东可以按照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并需要记载于公司章程。


对认缴登记制度下的股企业注册东责任,比较明显的当属以下两个:


一即《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公司的财产包括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已向公司认缴实缴了出认缴资及承诺了出资期限而到期未实际缴纳的,则构成了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公司有权有义务追回。


二即《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这属于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若部分股东按期缴付了出资,另一部分未按期缴付出资,则按期缴付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未按期缴付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 认缴情况下,可能存在对委托人的法律风险

回到法律尽职调查上,对认缴登记制下,认缴资本审查缺失的法律风险最有可能发生的就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成就之时,就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之日。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的,且受让人知晓的,股东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出资义务。】


详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照实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和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股权转让前后股东的法律风险,可以参考阅读《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里面有详细的介绍



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系指股东未依据公司章程缴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出资义务。而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的义务由公司章程规制,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等条件成就前,股东不存在所谓的"出资义务",自然就不存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违法行为。


所以,在认缴制下,在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股东可能不存在现实的出资义务,其股权受区别让人应该独自承担“认缴”的义务。


  1. “实缴”“认缴”的尽营业职调查审查
  1. 尽职调查审查原则(内容)

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涉及的实缴认缴资本的审查,一般包括:


(1) 审查出资协议/合同 


通过对出资协议或合同的审查,能够了解公司各方股东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交易对象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还应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了解交易对象是否已经按照协议或合同的约定享受了权利、履行了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及其享有或履行情况将直接影响收购方对本次交易的交易目的的能否实现、交易成本、实缴风年检险等问题的判断。 


(2)对验资报告的审查 


审查是否按照法定或约定的出资期限履行了出资义务;非货币资产出资是否已经完成所有权的区别转移;以及出资方式如何。 


在审和查验资报告以及记载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其他文件时,应当注意审查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财产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非货币出资的,还应当审查其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认缴经审批机关批准。


(3)对实收资本审查


实收资本是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或出资人)投入的资本。应当核对公司资产负债表中记录的实收资本数额与其营业执照、章程中记载的注册资本数年检额是否一致。 


(4)对债权的审查执照 


公司的债权主要包括公司对外的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应当要求公司提供债权清单,包括债权数额、债务人名称、帐龄、是否有担保以及发生债权和曾经向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文件依据。在对公司债权进行调查时,并不需要对公司每一项债权进行核查,而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审查一些具有代表意义的或者金额较大的债权文件。 




  1. 出具报告应进营业行法律评价及风险提示

股东出资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也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股东因瑕疵出资对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负有多种民事法律责任风险。所以股东在设立公司及受让股权过程中,对出资缴付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要充分予以重视,防范被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风险。


即便经调查虽未发现出资瑕疵,但是仍然建议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要求出让方对可能存在的出资瑕疵予以承诺或保证。若发现出资瑕疵的,股东与出让方应就出资瑕疵制定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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