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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版权还是著作权(英国著作权法和中国的区别)






本系列将对中日两国著作权法制度的进行对比的同时,着重于日本著作权法制度的介绍,以供读者借鉴和创新。







中日著作权主体和制度比较










关于“作者”的认定


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项第2号规定:“作者:指创作作品的人。”从形中国式上来看日本的著作权法很明显对作者采取了定义式立法,一个人如果要成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他必须是直接创作作品的人。而中国著作权法仅仅是说明了作者是著作权人之一没有进行定义。不过中日两国著作权法均遵循推定署名人为作者的原则:




日本《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了作者的身份推定:“以通常的方法,在作品的原作上或者在同公众提供或提示其作品时所署的姓名或名称,或以众所周知的雅号、笔名、简称等代替真名的别名表示为作者姓名的人,即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版权者。”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也规定了“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这就意味着在中日两国作者要行使著作权,只需拥有必要的身份证件文件,证明自己与作品署名是同一人即可。在著作权诉讼实务中,英国一方要质疑署名人并非真正的作者,举证责任也由主张方承担,这就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



关于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规定


中日两国著作权法均在特定情形下“视法人为作者”。日本《著作区别权法》规定,法人虽然不直接参与作品的创作著作权法,但只要其具备发出提议、提供名义、合同无另外规定等要件,就著作权法可以被“的视为作者”,也即英美成为事实上的作者。中国《著作权法》则将法人主持、法人意志、法人担责作为法人被“视为作者”的要件,大同小异。


不过中日两国著作权法中有关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的规定也有很大不同还是:与日本著作权英美法中的法人作品和职务区别作品概念等同相比,中国著作权法却明确规定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是不相同的一对概念,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和第16条分别对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小结


通过上文可以看出,中日两国著作权的主体制度部分大体相似,两国均遵循了推定署名人为作者的原则,也都规定了法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两国著作权法的主体部分差别主要在有关法人作品、职务版权作品的规定上面:第一,日本未规定职务作品,仅规定了法人作品;第二,我国著作权法中有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规定。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主要依据责任的承担而确定。中国


另外,中日两国著作权法的主体制度部分还存在如下细微差别——国家是否能成为著作权主体的规定不同: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和由国家享有。”


日本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国家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但是日本著作权法规定公民死亡后无人继承的情形和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承继人的情形下,著作权的财产权部分收归国库。与日本著作权法相比,中国著的作权法虽然也规定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第十条第一款第还是(五)项至著作权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也即财产权,但却未规定公民死亡无人继承的情况,这在实务英国中造成了不少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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