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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财产(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有限责任是一人法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个人可能避免股东控制权之争,但是作为一人公条件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个人财产有限责任和公司财产独立,则存在较大风险。


来看法律规定:《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注册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公司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注册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一人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不能条件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根据法律规定可看出,当一人公司对外存在债务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财产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有权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公司的股东,如果想规避该责任,则需要证明自身财产独立于一人公司的财产,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在民事执行中,债权人可申请追加公司一人公司公司和的股东为执行人,股东要规避该责任公司和,同样要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是相财产互独立的,不然将可能直接被执行!实践操作中,以一人公司形式设立公的司的很少,国有独资除外,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如果成立了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公司制度,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避免将公司财产与的自身财产混乱管理,否则公司一旦陷入债务风险,作为股东也将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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