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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有进项没销项(进项是普通发票销项是增值税发票可以吗)




很多企业都会有这样的现象存在:


  • 由于采购时成本很低,或者几乎没有什么成本,导致采购时没有发票,但是销售时却要开出发票,那么在财务核算时就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有销无进,这时税务机会就有可能出现预警。
  •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销售的产品和采购的产品,品名不完全一致,尤其在商贸企业中会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俗称大名和小名的关系,这种情况有可能是采购的厂家的数据库中的品名用一种,但是销售时,客户要求用另外一种名称,虽然产品完全是相同的,但是由于进销不匹配,也会形成这种有销无进的情况。
  •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企业是中间商,先找到了客户,即买家把货款付了过来,这时就要给买家先把发票开过去,然后再去找厂家采购商品,这种情况在税务上叫“先卖后买”。上述三种情况我们统称为“有销无进”,下面我们接着来分析税收风险。


1.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在《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中对一般纳税人的要求就有一条是会计核算健全,会计核算健全就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如果有销项,无进项,就有可能存在成本费用没有合法、有效凭证的现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存在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有可能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虽然这个几率很低。


2.发票的管理


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的发票管理是很严格的,因为涉及到开具专用发票,所以有很多文件对虚开的行为都有很多惩戒或规范的管理要求。


如果有销项而无进项,在增值税可能被认为有销无进,除非企业能够提供证明这种交易是真实的,否则是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政策具体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只有同时满足上面的三个条件,受票方纳税人(即接受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要企业自行举证才行,否则企业一旦被认为为异常发票,那么接受专用发票的一方可能就需要转出进项税,不得抵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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