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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安徽省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8年)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其效力范围不同于抵押权等担保权,该优先权的效力范围依据法律规定确定,而非由当事人约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初衷是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但此项保护并非直接指向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而是以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为媒介,间接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范围的界定,实践中存在争议。


观点一:停窝工损失是建设工程价款组成部分,属于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行使范围。


【案例检索二】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273号民事判决书:“《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中建四局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当限于欠付的工程价款144065066元及停工损失388万元的范围内,共计147945066元。”


观点二:停窝工损失属于发包人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范围;


【案例检索三】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能否成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能够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而从前述中铁公司在本案中被支持的诉请款项来看,包括因瑞讯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两项,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并无不当。


【案例检索四】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31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案涉已完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因此,宏成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当为欠付的工程款,宏成公司主张包括利息、违约金和窝工损失,明显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利息、违约金和窝工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因停窝工而增加的机械费、人工费等是承包人实际支出的费用,且已凝结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应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范围。而将停窝工损失定性为因发包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范围,缺乏法律依据及合理性。


一、停窝工损失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


从价款优先受偿权条文来看,本条规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第一条费用组成第(二)款规定“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2)”。附件2明确:“(三)其他项目费“1.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即停窝工发生的索赔费用已包含在暂列金中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其他项目费。


综上,停窝工损失列为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属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


二、停窝工损失的本质


因停窝工事件导致工程脚手架、机械租赁费、模板摊销费用、停窝工人工费用、管理人员工资、已进场材料损耗等损失实质仍是承包人为工程施工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其依附于工程本身,是工程施工的成本及内容,未超出工程造价的内涵,将其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更能彰显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设立意旨和初衷。


另一个角度看,停窝工损失≠违约造成的损失。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造成工程停窝工事件因素众多,情况复杂。除存在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发包人责任事件外,也存在天气、政府因素、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及地下障碍物等属于发包人风险事件的外界因素。而在优先受偿权条款中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所涵盖的范围未明确规定,从文义理解的角度而言,即因发包人违约或者存在过错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该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也就意味着仅因发包人责任事件造成的停窝工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并不涵盖因发包人风险事件所造成的停窝工损失。


通过上述分析论证,若不加区分将停窝工损失认定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缺乏法律依据支撑及合理性。若将发包人责任事件和发包人风险事件区分处理,将会在原本就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增加诉讼的复杂程度,而最终的成效及实际意义并不大。相反,将停窝工损失认定为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既符合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工程价款范围的确定,也能对承包人为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起到充分保障作用,同时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价值取向相吻合。


END



守法建工程,诚信赢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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