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支出需求不断增加,我省2001年制定的每人每年72元的现行福利费定额标准已明显偏低。
为适当解决此问题,按照国家政策精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经认真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将我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提取标准由现行的定额标准调整为比例标准,即按工资总额及离退休费的2.5%提取。
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利费由单位统一按月从日常公用经费中提取并管理使用,列“商品和服务支出——福利费”科目。
二、提取的福利费,主要解决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和用于集体福利。
三、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一)工作人员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
(二)工作人员个人或家属患病支付医药费困难;
(三)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如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导致的经济生活困难等。
四、集体福利使用范围:
(一)看望本单位因病、伤住院的工作人员,购买少量慰问品支出;
(二)单位举办食堂等集体福利开支的补助;
(三)其他集体福利支出。
五、各单位应严格福利费的使用范围,认真做好福利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原有关福利费的提取及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23日
审校|惠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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