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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给灾区捐款30万可以抵税吗(企业捐款3000万可以抵多少税)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当前正在全国范围展开。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疫情当前,社会各界都在尽己所能,贡献一臂之力,向灾区人民献上一份爱心。我们对企业和个人向灾区捐赠的财税处理作出简要提示。


捐赠,按捐赠资产分为非货币资产赠和货币资产的捐赠;按捐赠对象分为直接捐赠给国家规定的非盈利机构,例如红十字会等,或直接捐赠给需求对象,即不是国家规定的非盈利机构。


企业的非货币资产捐赠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而货币资产的捐赠,例如现金捐赠仅仅只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自然人的捐赠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捐赠只有在捐赠对象、合规的票据、捐赠金额都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才能税前抵扣。


企业捐赠对象的有关规定


在捐赠前,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以及相应的涉税风险,要查询一下捐赠对象的资格以及能否要获得合理、合法的票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税【2010】年45号文《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第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第三条“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中第三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票据合规性的有关规定


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财税【2010】年45号文《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第一条五条“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 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


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额。”


三、企业捐赠的涉税处理及相关政策依据


(一)非货币资产捐赠的处理


1、 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产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


相关政策依据:


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中第三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企业所得税:


涉税账务处理与增值税相同。但要做纳税调整,因为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对于捐赠规定视同销售。


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项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扣除限额=(所有捐赠支出—扶贫捐赠支出)<=本年利润)*12%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结转扣除时,先扣除以前年度的结转额,再扣除本年度的发生额。


相关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税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税【2018】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和第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第一条“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及第二条“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二)货币资金的税务处理


货币资金的捐赠仅仅涉及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现金(银行存款)


能否税前扣除,同实物资产捐赠的税法规定一致。


四、自然人捐赠的税务处理


自然人的捐赠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


自然人的捐赠分为全额扣除和限额扣除


(一)限额扣除的相关规定


扣除限额<=应纳税额*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全额扣除的相关规定


全额扣除是用例举法的:


财税【2000】21号中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财税【2000】97号“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财税【2003】204号“符合条件的基金会”的捐赠。


财税【2004】39“教育事业”的捐赠。


财税【2010】107号及【2015】27号中“地震灾区”的捐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中“应对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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