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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经营许可证变更制度(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变更)

受理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清单


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事项材料


3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关于调整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公告》


依据文号 粤食药监食产〔2015〕167号


条款号 第一段


颁布机关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 2016-02-01


条款内容


关于调整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公告 粤食药监食产〔2015〕167号 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权限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含顺德区,下同)实施。 自2016年2月1日起,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审批、证书发放、变更、延续、补领、更正、社会公告、信息管理等全部审批环节,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不再承担此项许可审批事项。 特此公告。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0日


法律法规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条款号 第六条


颁布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实施日期 2020-03-01


条款内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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