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gplp企业(合伙企业)而言,它的股东就是“合伙合伙人”,而合伙人也有分类: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
那么,GP与LP有什么区别呢?
一、管理权利的不同
GP是可以负责管理合伙企业事务的,也的就是执行合伙人;LP则不行。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必须是GP。
二、出资权利的不同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lp者其gp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企业《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对GP完全适用)
对LP而言,是不允许有限劳务出资的。
三、债务责合伙任的不同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gp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此条中的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GP))
但是,LP则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LP必须要按期足额出资,未按期足额的,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是因为GP与LP所承担的债务责任不同,所以才会出现上述的两个不同,公司管理权利的不同和出资权利的不同。这三者是最主要的不同,细节上也有些许不同,但都是因为这三者的不同所引起的。
当我们能分清GP与模式LP的不同之后,对于在合伙抉择时,就可以做出适合自己的选择了。
上面告诉了我们合伙模式人的区别。
之前也讲过gplp了lp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的别。分得清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吗?
那么,您知企业道公司和企业的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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