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肯定的是,分公有限司没有资格获得总公司的公章。也就是说,分公司没有总公企业司的公章有限。这是由于分公司的性质所决定的,由于分合伙公司并不是独立的法人,怎么而只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因此分公司便不可能有总公司的公章。
有些项目方要求只能总公司投标,这种情况分公司都是以总公司的名义投标的。只要分公司都项目有需求,确实需要用到总公司公章的,总公司可以随时安排人送达。另外,分公司可以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怎么,但需获得总公司的授权。
通常来说,由总公司授权分公司有签订合同都的权利。中标后,跟甲方商议由什么分公司签订合同,这种都是可以的。但分公司不能私自刻总公司的公章,这企业是不合法也是不合规的。
如果按照随意刻章的想法,张三,李四都刻章,总公司的公章满天飞什么,这对其财务他分章公司负责人来讲是好事还合伙是坏事呢。这是不是一个巨大的隐患呢?
总公司对公章有严格刻的管财务控,实际上是对所有分公司合作伙伴的高度负责和对风险的严格把关。
所以分公司不可以随意的刻总公司的章,只能就具体事项做授权,章不能授权,因章为印章一但刻授权,事项就不可控了。公章的使用应有手续和制度,这样便于管理,也减少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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