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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第三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664号


深圳市***新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88366479U):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接受上海院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确定虚开(发票代码:3100172320,发票号码:73830371-73830372,发票金额合计:1394210.38元,税额合计:789.62元)。上述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不合规的发票,你公司接受虚开发票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你公司2017年税前多列支1394210.38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计算,你公司2017年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48552.5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拟处以少缴税款60%的罚款209131.5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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