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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不可税前列支(外籍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每日税讯会员问:外资企业为境内外籍员工支付的境外社会保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的外籍雇员支付或负担的境外保险费,应并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的部分也不得从工资、薪金收入中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2011年第16号令)的规定,若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的外籍雇员购买的国内社会保险,与居民雇员一样,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有关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如向境外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的失业保险费、退休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该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等外,其他无特殊规定的保险费不得扣除。因此,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的外籍雇员支付或负担的境外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作为工资薪金发放了,则可以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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