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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安徽省普通住宅认定标准文件)


最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安徽省“十四五”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明确,将进一步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动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绿色社区创建行动,提升住房品质和居住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新房:累计供应新建商品住宅360万套

现阶段,安徽城镇住房短缺问题已经解决,城镇住房正在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人们对健康舒适、绿色低碳的住房需求更加强烈,发展住房新供给越来越迫切。


今后,将完善住房供应结构,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管理,健全房地联动机制,促进新建商品住宅供应规模、结构、时序、区域布局基本合理。根据不同区域、家庭不同阶段住房需求,优化各类商品住房套型比例,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需求。促进住房市场与住房保障、住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一手住宅与二手住宅、高档住宅与普通住宅的协调发展。


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以居住用地价格、新建商品住宅价格、二手住宅价格、住房租赁价格为核心指标,结合居住用地供应状况、商品住宅新开工面积、商品住宅销售面积、二手住宅成交面积、房地产信贷等参考指标,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建设,健全多部门联合监测机制,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预警提示。


根据规划,“十四五”安徽将累计新建商品住宅供应360万套,约41800万平方米,累计新建商品住宅用地供应2万公顷,保持住房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产品结构基本合理,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


租房:支持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所在地社区落户

随着新型城镇化推进,人口和经济活动逐步向中心城市集聚,中心城市商品住房价格相对较高,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一段时期内需要通过租赁住房解决居住,加上跨区域流动人口租房居住,市场对租赁住房的需求特别是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将呈增长趋势。


安徽将稳步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完善长租房政策,规范住房租赁行为,加快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立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通过盘活、新建、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租赁房源,支持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建立并完善租赁住房供应体系。以盘活闲置存量住房为主,激活个人、社会机构将产权明晰、功能完善、居住安全的存量住房对外出租。结合城市更新,在满足结构、消防和治安管理等安全底线前提下,支持商业办公等非居住类房屋,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改建为租赁住房


完善长租房政策,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构建相对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保护租赁利益相关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对租金水平进行合理调控,引导新市民通过租赁解决阶段性居住问题。支持在城市稳定就业、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自愿选择在租赁住房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保障房: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30万套(间)

《规划》明确,要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累计改造城镇棚户区50万套,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30万套(间)。规划期末,城镇住房保障覆盖率28%以上


以人口净流入城市为重点,坚持小户型、低租金,科学布局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主要安排在城市建成区、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房地联动。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因地制宜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


因地制宜,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公租房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实行应保尽保;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兜牢民生保障底线。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明确一定数量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改善基本公共服务行业职工居住条件。


老旧小区:2000年底前建成的应改尽改

今后安徽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支持提质改造,鼓励提前改造,特别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老旧缺失、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


已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基础类改造的小区,可在改造内容不重复的前提下,对房屋、小区环境和配套设施等进行改造完善和提升,提高品质。支持对小区内危险房屋进行治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重点改造小区应改尽改前提下,适当放宽改造年限,提前对2005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进行改造。


整合周边零星碎片化土地,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在老旧小区内及周边健全社区养老、托育、医疗、停车场、体育健身、文化、应急救援站、警务室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完善家政、助餐、便民市场、便利店等社会服务设施。


“十四五”期间,全省将完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5600个,房屋建筑面积12500万平方米,惠及130多万户。规划期末,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应改尽改,有条件的市、县(区)力争完成2005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规划》还明确,要实现住房品质和居住环境明显提升。城镇新建住宅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100%,星级绿色建筑持续增加、住宅全装修占比逐步提高、住宅健康性能不断完善、装配式建筑占比稳步提升,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城镇人居环境更加整洁、舒适、安全、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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