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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应交增值税分期抵扣(购入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分期抵扣)


1、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上述 1 的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此处购进货物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3、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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