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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申报哪些项目?


答:按照企业成长规律和路径,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以依次申报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企业→独角兽企业等项目。


(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特征的中小企业。主要扶持政策如下:


1.烟台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申报条件】


(1)共性指标(必须同时具备)


a.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3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导产品(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导向,且进入市场(技术运用)一年以上。


b.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近2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近2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


c.企业申报年度上2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2.5%;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d.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依法规范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2)专项指标(至少具备一条)


具体见《烟台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烟工信企〔2020〕16号)。


【申报程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和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属企业直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


【扶持政策】


(1)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中的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贷款贴息补助按照不超过上年度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计算,单个企业贷款贴息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山东省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


【文件依据】《烟台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烟财企〔2018〕5号)等。


2.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申报对象】已公布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申报条件】


(1)基础指标(必须同时具备)


a.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3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主导产品(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导向,且进入市场(技术运用)一年以上。


b.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10%。


c.企业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较高,采用先进的企业管理方式,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d.企业申报年度上2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2.5%;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e.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符合国家和省里相关规定,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依法规范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2)专项指标(至少具备一条)


具体见《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发〔2020〕7号)。


【申报程序】企业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按照申报条件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向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


【扶持政策】


(1)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择优评选推荐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符合条件的,支持参加省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申报工作。


(2)鼓励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通过购置先进适用设备开展技术创新,实现管理提升,对符合相关专项资金扶持要求的,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3)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申报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投资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股权投资项目等项目。


【文件依据】《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发〔2020〕7号)等。


3.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申报对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或重点培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拥有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产品的中小企业以及其他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中小企业。


【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0〕159号)


(2)重点领域。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主导产品应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关键基础材料;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属于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或属于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产品;或属于国家和各省(区、市)重点鼓励发展的支柱和优势特色产业等领域。


(3)专项条件。


a.经济效益。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b.专业化程度。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70%以上,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且细分市场占有率位于全省前3位(如有多个主要产品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


c.创新能力。近2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截至2019年底,拥有与主要产品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2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5项及以上。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条件或环境(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


d.经营管理。企业有完整的精细化管理方案,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拥有自主品牌(含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商标等)。企业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等,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申报程序】企业申报→县局初审推荐→市局审核推荐→省厅评审推荐→工信部认定公布。


【扶持政策】


(1)烟台市奖励政策。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2)工信部扶持政策。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成长为全国单项冠军。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的企业,如申请单项冠军,应为已入选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文件依据】《关于促进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加快发展的奖励办法》(烟政办便函〔2019〕48号)、《关于开展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0〕159号)等。


(二)瞪羚企业


1.烟台市瞪羚企业


【申报条件】


(1)成立时间:申报企业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满三个会计年度),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及各类非主板股权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2)成长性指标: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至1000万元,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达到30%;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至1亿元,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达到20%;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至4亿元,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达到15%;上年度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达到10%。


(3)创新能力指标: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的,近两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R&D)应达到2.5%;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近两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需达到5%。同时,企业至少拥有发明专利授权2件,或拥有实用新型专利2件,或取得软件著作权4件,或主持、参与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


具体详见《烟台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烟工信企〔2020〕16号)


【申报程序】企业申报→县局初审推荐→市局认定公布。


【扶持政策】(1)对经上述申报程序认定合格的企业授予“烟台市瞪羚企业”称号。(2)山东省瞪羚企业原则上从市级瞪羚企业中优先推荐申报。被新认定为省级瞪羚企业的,在省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政策资金支持项目。


2.山东省瞪羚企业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山东省内注册,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的独立法人企业。


(2)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省战略发展方向,涵盖战略新兴产业、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和工业“四基”等领域,积极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具体支持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总体工作部署及全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重点,由当年度申报通知确定。


(3)申报企业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满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管理规范,发展目标明确,市场布局合理,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及境内外各类场外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4)成长性指标:企业上年度营收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25%;企业上年度营收在2000万至1亿元,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20%;上年度营收在1亿至4亿元,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15%;上年度营收在4亿以上,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10%。


(5)创新能力指标:企业上年度营收在1亿元及以上的,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R&D)应持续达到2.5%;收入1亿元以下的,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需持续达到5%。同时,企业至少拥有发明专利授权2件,或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件,或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


(6)企业信用指标:由独立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的综合信用评分,分值不低于75分。


【申报程序】企业申报→县局初审推荐→市局审核推荐→省厅认定公布。


【扶持政策】


(1)山东省扶持政策:《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规定:对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省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发〔2020〕8号)规定:对新评选认定的“瞪羚”企业,省财政最高奖励50万元。《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发〔2020〕8号)规定:财政部门积极统筹相关资金,主要用于瞪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人才引进、市场开拓、效能提升、模式转换等的引导支持。初次被认定为省级瞪羚企业,按相关政策实施扶持激励。


(2)烟台市扶持政策: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文件依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加快发展的奖励办法的通知》(烟政办便函〔2019〕48号)等。


(三)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1.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申报条件】


(1)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在70%以上。


(2)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5位且全省第1位。


(3)企业长期专注于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


(4)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中国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的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业务领域技术标准。


(5)企业经营业绩优秀,利润率高于同期同行业的平均水平。


具体详见《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申报程序】组织推荐→论证公告→培育提升→动态管理


【扶持政策】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文件依据】《烟台市制造业强市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烟财工〔2019〕3号)等。


2.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a.在山东省注册的制造业企业。


b.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的,应为已入选的、对应层级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c.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环保信用红标黄标企业不得参与申报。


(2)具体条件


a.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应符合《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信部产业〔2016〕105号)中规定的示范企业9项申请条件要求。


b.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除“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比重在70%以上”不作要求之外,其他条件同国家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申报程序】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同级工业经济联合会负责属地企业的组织推荐、复核工作。


【扶持政策】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认定的本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其中已享受政策的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再次认定为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文件依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烟台市制造业强市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烟财工〔2019〕3号)等。


(四)山东省独角兽企业


【申报条件】


(1)满足山东省瞪羚企业的基本条件,具体见《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发〔2020〕8号);


(2)企业成立或转型时间不超过10年;


(3)近两年内最后一轮融资估值大于10亿美元;


(4)企业信用评分分值大于85分。


【申报程序】企业申报→县局初审推荐→市局审核推荐→省厅认定公布。


【扶持政策】


(1)山东省政策。《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规定:对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省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发〔2020〕8号)规定:财政部门积极统筹相关资金,主要用于独角兽企业创新能力培育、人才引进、市场开拓、效能提升、模式转换等的引导支持。初次被认定为省级独角兽的企业,按相关政策实施扶持激励。


(2)烟台市政策。被新认定为省级准独角兽企业的,按其上一年度经济发展贡献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0万元。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独角兽企业的,按其上一年度经济发展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分别为1000万元、600万元。


【文件依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加快发展的奖励办法的通知》(烟政办便函〔2019〕48号)等。


(五)其他项目


1.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概念】《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申请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认定程序】企业注册登记→企业自主评价→评价机构形式审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公示名单→入库公告→年度更新。


【扶持政策】(1)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部分按50%给予贴息,每个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最高贴息100万元。(2)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对银行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产生的本金损失,财政资金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属于市级“科信贷”业务,市级财政资金按照不高于4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单个企业补偿额度最高500万元;属于市级“成果贷”业务,省市两级财政资金按照不高于7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单个企业补偿额度最高1000万元。市级年度风险补偿限额为3000万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当市级承担的风险补偿额度达到年度限额的20%时,新增的贷款不再享受市级风险补偿。对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按贷款本金1%给予信贷补贴,单户企业累计享受信贷补贴的额度不超过10万元。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概念】《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申请条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办理机构】初审机构: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形式审查机构:烟台市科技局;评审机构:山东省科技厅。


【申报流程】企业自我评价→网上填报→网上提交→纸质材料提交→材料审核→汇总推荐。


【财政政策】每年选择一批尚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入库储备支持。对符合《烟台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条件的入库企业,给予10万元研发费用补助。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


【税收政策】


(1)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概念】《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规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2)在国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中方拥有控制权;


(3)已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4)技术创新成果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


(5)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


【认定标准】


(1)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


(2)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3)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


(4)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5)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


(6)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


【认定授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并授予“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每年集中认定和授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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