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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预缴的区别(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的区别)

增值税计税方法——一般VS简易



(一)建筑服务


老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4.30之前


甲供工程


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清包工


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一般计税方法VS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销售额


全额计税


差额计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税率或征收率


11%


3%


跨县(市)预缴


不含税差额×2%


不含税差额×3%


进项税额


可抵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销售不动产——可选简易


原有不动产


转让4.30之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作价)/1.05×5%


转让4.30之前自建的不动产


全额/1.05×5%



房地产老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4.30之前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老项目一般计税方法VS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销售额


差额计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政府部门的土地价款


全额计税


税率或征收率


11%


5%


进项税额


可抵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其他应税服务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3%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3.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4.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四)如何选择——选择标准:利润,而非税款


  【案例分析】A建筑公司以甲供工程方式为某一生产企业总承包建造厂房,并将其中一部分工程分包给B公司,B公司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工程购进的辅助材料可以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税法规定,该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该项工程经营情况如下,请为A公司选择合理的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VS简易计税(以万元为单位)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含税总包价格


333(不含税300)


311.06


含税分包价格


103(不含税100)


103


含税辅料价格


35.1(不含税30)


35.1


销项税额


33



进项税额


8.1



应纳增值税


24.9


6.06


应纳城建税等


2.49


0.606


利润


167.51


166.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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