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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5号公告调增(国税总局2011年25号公告)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10月29日讯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6号)的有关规定,近日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关于2021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1月 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


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83元、173元、163元、153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以2019年度东营市地方职工月平均工资8352元为基数,按50%、40%、30%计发,每人每月分别为4176元、3340.8元、2505.6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亲属的关怀,是开展 “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点项目,也是人社领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又一重要举措,更是践行人民至上理念的具体表现,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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