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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金额填错怎么办(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错了怎么撤销)

1、跨区涉税事项报告有效期怎么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规定,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2、跨区涉税事项报告表到期,但今后还要正常使用,该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纳税人因合同延期,需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的,重新使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但只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延长有效期”栏次,并签章。


3、跨区涉税事项报告到期,如何办理报验核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核对(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回复,实行联合办税的即时回复),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其他相关业务,可以参照 福建国税 的相关答复:


http://www.sohu.com/a/204702912_693108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理流程


第一步:到注册地国税机关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跨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省内跨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办理材料: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


注: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第二步: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登记


无需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在纳税人首次发生涉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依职权对其进行报验登记。


办理材料:


纳税人无需提供资料报验。


第三步:经营地国税机关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办理材料:


1.《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第四步:自动缴销


纳税人经营地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后,系统自动将经营地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信息传递至纳税人注册地,并自动完成缴销。


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资料。



二、网上办理流程


已具备CA证书且已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事项,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


在“证明”模块下--选择“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并提交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再由机构地税务机关通过金三系统发送到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注:附件1上传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附件2上传《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第二步:增值税预缴申报(需要预缴的情形)


登陆电子税务局选择相应的经营地登陆,在“申报”模块下--选择“增值税预缴申报”,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跨省纳税人暂时不可用)


第三步: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登陆电子税务局选择相应的经营地登陆,在“登记”模块下--选择“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跨省纳税人暂时不可用)



三、常见问题整理


1.跨省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是否也不用在经营地报验登记,由外省的税务机关在系统中操作即可?


答:是的。


2.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答:只要有涉及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都要做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3.办理合同延期应向哪个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答: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4.办理合同延期应提供什么资料?


答: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延期的合同;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5.《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报验登记是否还有30天的期限规定?


答:不存在30天有效期的规定了。税务机关只要在系统里有查询到报告表,即办理报验手续。


6.《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上要填写合同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如果合同方是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自然人怎么办?


答:可以到窗口办理,网上办理为必填项。


7.《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可以一地多证吗?我单位有未完工的电子外管证,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时,系统提示有未核销的外管证?


答:建筑企业允许同一地区按项目申请多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建议到窗口办理。


8.《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有两栏,分别是“经办人”和“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按照填表说明,“经办人”栏填写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人员,“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栏填写负责办理跨区域经营活动具体涉税事宜的人员。这两栏必须填写同一个人吗?


答:文件没有规定这两栏必须是同一个人,按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填写即可。


9.《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的合同金额如果填错了,机构地税务机关也审核通过了,要怎么办?如果项目已经开始了,合同金额有调整,是否需要修改?


答:如果经营地税务机关还没有进行报验操作,可以作废或者修改;如果经营地税务机关已进行报验操作,不能作废或者修改的,可待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按照合同实际经营额做反馈报告;如果项目开始经营了,合同金额又有调整,无法修改的,可待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按照合同实际经营额做反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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