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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公司法与企业法(2018年10月公司法与企业法自考真题)


时隔三年,公司法迎来第六次修改。


日前,公司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据新华社消息,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瑞贺在对修订草案做说明时表示,“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特别规定,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等。”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薛虹告诉界面新闻,公司法的修改分“大改”和“小改”,这次属于“大改”,因为增加了一些实质性的新内容。公开资料显示,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12月制定,在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先后五次作出修改。其中,2005年的修改幅度较大,2018年属于局部修改,从审议到通过只用了4天。


“公司法应该是我国修改的最多最快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教授管晓峰告诉界面新闻,与修订一次就可以管10年的民法典不同,公司法通常是管两年,两年之后形势就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所以要不断修改。


2019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了由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专家学者参加的公司法修改起草组开展起草工作。据财新网报道,公司法修改小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曾在公开论坛透露,此番修法与世界银行对各国营商环境的排名打分有关,分管商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司法层面对修改《公司法》也提出了意见。


2021年12月17日,在介绍即将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情况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岳仲明曾表示,公司法此次修订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要求,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制度短板,对现行公司法作系统的修改完善。


实践中存在哪些突出问题和短板?薛虹对界面新闻表示,在国有出资企业方面,尽管混合所有制已经很普遍,但是现行公司法主要关注国有独资企业,忽视了对国有控股企业的治理,此次修订要直接按照“国家出资公司”来进行治理,明确党组织的支持作用,强调党组织支持董监高(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工作。


具体而言,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此外,修订草案在现行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专节的基础上,设立“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专章,一是将适用范围由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扩大到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是明确国家出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根据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三是加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要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当超过半数,并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同时不再设监事会。


管晓峰介绍,国有出资企业的主要问题是产权不清晰、授权不明确,“很多国企领导人自以为公司就是他的,忘记了他只是公司的管理人”,近年来常常曝出国有资产流失案,对此要有所约束,通过强化监管国有出资企业,以保证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和不流失。


本次修订草案的一个重点是完善公司登记制度,进一步简便公司设立和退出。


具体而言,修订草案新设公司登记一章,明确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完善公司清算制度,强化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增加规定,经全体股东对债务履行作出承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


薛虹告诉界面新闻,退出制度很重要,现在的退出制度比较混乱,随便退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一方面,修订草案简化了退出程序,合法退出更简便了,但另一方面,非法退出就更麻烦了。这个创新很对,在国际上也比较通行。”


本次修订草案的另一个重点是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强化了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新增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薛虹介绍,修订草案对董监高的连带责任非常严格,“现在都说独董在逃离,以后要是董监高做出损害公司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也逃脱不了,在其位要谋其政。”


“修订草案加强了对小股东和非控股股东的保护,他们如果发现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来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可以及时提告、起诉,相关利益群体还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民,虽然他们是极小的股东,但要是能够证明董监高存在这种情况,那就应该追究董监高个人的责任。”薛虹说。


薛虹表示,社会责任最主要是跟中国的双碳目标密切相关,“绿色环保责任应该是一个已经明确化的法律责任了”。在她看来,社会责任并不只是“柔性责任”,也是有成本和需要法律监督的,再不承担社会责任就可能要承担法律后果。


此外管晓峰指出,本次修订草案并未对公司的资产规模提出限制,即一个公司最大的规模是多少?他认为,近年来一些“巨无霸”企业出现经营问题已经暴露出公司法人的能力边界有限,但是法律并没有就此进行限制,在这方面的规则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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