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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25号公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文件)

朋友有一家公司前段时间向装修公司预付了装修款15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进项税是15.1万元。后面又因双方合作问题,她的公司放弃收回该笔预付款及装修半成品,装修公司那边也不再要求她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签订终止协议。她问我一个问题:已经取得的装修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其实这个问题是因为对方已经进行了部分施工,这里应该将不含税的装修费金额视为已装修的成本。后续再次装修,如果将原装修拆除的话,可以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在这里可以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直接申报扣除,同时按非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保留装修半成品照片,拆除时照片,拆除后照片,并在新装修合同中说明原装修拆除。这些证据资料由公司留存备查。



如果再次装修时,对原装修半成品不作拆除,则将再次装修的成本与原装修成本合并核算,同时在装修合同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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