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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耕地占用税法(湖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我省拟出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长株潭3市市辖区40元/平方米,不设区的市、县30元/平方米


●其他市州市辖区35元/平方米,不设区的市30元/平方米,县、自治县25元/平方米


●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县(市、区)在当地适用税额基础上提高20%


按照草案的要求,我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拟为: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市辖区40元/平方米,不设区的市、县30元/平方米;其他市州市辖区35元/平方米,不设区的市30元/平方米,县、自治县25元/平方米。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20%。


省财政厅负责人介绍,我省现行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是2008年制定的,全省各地税额标准较多,地区差异较大,其中最低标准为江永县和花垣县20元/平方米,最高标准为长沙市城区45元/平方米。对此,按照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及“税制平移、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平稳”要求,结合全省各地区经济发展实际,我省拟对各地区适用税额进行简并。经测算,新适用税额平均水平为29.39元/平方米,相比原平均水平28.23元/平方米略有提高,总体平稳,对收入影响不大,符合税法要求的湖南平均水平不得低于25元/平方米的规定。


同时,以2017年度各县(市、区)耕地面积和常住人口为基数,我省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共有26个,主要集中在长株潭等市辖区。这些地区经济相对发达,耕地资源稀缺,土地更需要加强管理。为有效保护耕地,保持前后政策稳定,我省拟规定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20%。


此外,考虑到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按当地适用税额的80%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规定,在我省执行已有10多年,根据征纳双方普遍理解和接受的实际情况,草案拟规定,对占用这些地方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降低20%。


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表示赞同,认为是贯彻实施耕地占用税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并且充分考虑了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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