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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财务规则适用的主体是什么)

审计工作日志1



搜集证据,陷入瓶颈


经了解,该在建工程是B单位某综合改造项目的建设内容之一,因综合改造项目基本不改变构筑物的结构,属于装饰装修类,不需要向相关部门报建,但该在建工程是在平地新建且形成围蔽空间的建筑物,按照规定是需要办理报建手续才可以施工的,A部门对此解释是由于土地产权问题,办理报建手续时间长久,不利于项目的推进,该在建工程影响力大,故硬着头皮上马。


针对此情况审计组内部进行了讨论,令人头疼的是该项目的立项不在A部门领导的任期内,该领导也不分管建设,工程项目只有立项时须经党组会议集体决策外,后续事项由分管领导审批即可,且找不到与该领导有关的痕迹,无法界定其责任。


由细节发现疑点,知微知彰


随着审计工作的推进,审计人员决定重新翻查相关资料,以防遗漏重要信息,在翻至立项批复文书时,对一处表述产生了疑问,该在建工程影响力高、建设规模大,且资金占比不低,为何建设内容只字不提呢?审计人员将疑点向审计组长汇报,组长随即向发改局调阅该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发现并没有该在建工程的内容,以此认定是立项后才做的变更,根据时间节点,建设内容变更是在该领导的任期内发生的。


A部门与B单位采取应对策略


为此,B单位提供了一份有该在建工程内容的项目建议书作为证明,但审计组以该项目建议书与发改局存档资料不符,予以驳回。随后B单位谈话笔录中表示,发改局评审是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在核减项目金额时询问于B单位是否同意,若同意就按照核减后金额重新报送项目建议书,于是B单位将变更后含该在建工程内容的项目建议书报送评审代理机构,所以发改局存档的并不是最终的项目建议书。


应用定性法规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0号)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A部门领导定责思路


该案例建设项目的立项时间是决定A部门领导是否在任期内的关键,所以审计组主要围绕立项的时间节点进行拉扯,A部门虽抹去了相关痕迹,但A部门与B单位谈话笔录前后矛盾,辩解理由难以令人信服,又无证据材料支撑。


审计组认为,一是既然知道土地产权不完整,又为何要匆匆上马,是为了政绩还是为了民生?二是根据资料显示A部门领导经常去B单位视察和指导,其行迹贯穿于整个建设期;三是不能为了图省事,便抱着大家都是行政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办事也可以凭借关系通融一下的思想,正是这种行事作风,最终使财政资金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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