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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增值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通过税金及附加核算吗)

第六章 律师在中外合作勘探、开发油气项目中涉及的法律服务


第75条 律师在开展中外合作开发油气业务过程中,应熟悉产量分成合同,协助开展商务谈判。目前,中石油和中海油分别制定了陆上和海上作业产量分成合同的范本,主要条款十分相似,主要包括:


(1)最低义务勘探工作量(Minimum Work Commitment);


(2)最低义务投资额条款(Minimum Investment);


(3)合同区域和期限(Contract Area and Term);


(4)商业价值确认条款(Commercial Discovery);


(5)转让条款(Assignment);


(6)退还条款(relinquishment);


(7)工作计划和预算条款(Work Programme and Budget);


(8)联管会条款(JMC);


(9)成本回收和投资报酬条款(cost recovery);


(10)结算油价定价条款 (pricing);


(11)汇率条款 (remittance);


(12)定金和税费(bonus, royalty);


(13)利润分成(profit split);


(14)政府参股比例(Government take);


(15)弃置条款(Abandonment);


(16)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


(17)稳定性条款(Stabilization);


(18)仲裁条款(Arbitration);


(19)开发合同附件—会计程序(accounting procedure)。


第76条 律师在开展涉外石油勘探、开发业务中,应熟悉开发企业缴纳的税费情况。中外合作勘探、开发中涉及的合同财税条款具体包括:


中外合作油气开发财税规定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签字定金、矿区使用费(2011年11月起改为资源税)、税收、政府参股。


签字定金为外方缴付,金额根据资源量和经济价值不同而变化。中方及外方均须缴纳的税收包括:


(1)资源税:从价5%。


(2)增值税:销价5%(不抵扣进项税额,其他情况下为17%)。


(3)矿产资源补偿费:暂按销售收入1%。


(4)公司所得税:25%(不享受减免)。


(5)原油出口关税:5%(2007年7月前签订到2012年8月1日前免税)。


(6)暴利税:40美元/桶以上起征,2011年11月后改为55美元/桶(价格为销售价加权月平均。五级超额累进,最高可达40%的税率(75美元以上)。计算公式为:每桶原油征收额=(油价-起征点)×税率-速算扣除数。政府参股则根据双方协商确定,通常为中方占权益的51%,外方为49%。


附则


第77条 相关法律规范:


77.1律师在石油勘探、开发项目中合同阶段涉及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


国土资源部《关于明确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用地政策的复函》(国土资函307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油气勘探项目实施管理办法》(〔1999〕中油勘字第187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发〔1983〕202号)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0〕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 年修正)


77.1.1 生产阶段:


油气田的生产阶段较长,根据储量大小而不同,一般可以达到二三十年。例如我国的大庆油田,自1960年投入开发建设,目前年产量仍保持在4000万吨左右。在漫长的生产阶段,油气开发企业需要对工作中的油气田井进行维护,以确保稳产、增产,对产出的油气进行加工、运输、销售。在此阶段中,可能涉及的商务合同包括:油气开采技术服务合同、原油和天然气销售协议,运输合同(包括管网运输、公路和海上运输等)。


该阶段涉及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


(1)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 年)


国家林业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0〕105号)


国家经贸委《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7号)


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235号)


(2)生产劳动保护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高压油气田井控管理和防硫化氢中毒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管一〔2006〕10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


卫生部《关于发布〈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0号)


卫生部《关于西南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卫法监发〔2003〕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年修正)


(3)石油天然气价格管理制度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198号)


(4)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制度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在浙原油储存设施安全监管法规适用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涵〔2009〕19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10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151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11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02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浅海、近海和内陆湖泊石油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1〕62号)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应急要求》(2004年)


77.1.2 弃置阶段:


随着油气田储量减少,油气开采难度增加,油气田进入衰退期。油气田停止生产后,应进行周边生态的恢复、并采取措施以确保废弃井的安全等。


该阶段涉及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第13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77.2 律师在提供中外合作勘探、开发油气项目法律服务中涉及的相关法律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11年修订)


77.3 涉及石油勘探、开发税费的相关法规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成品油等商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1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矿区服务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964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的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1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国石油开采企业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办理结汇有关事项的复函》(汇综函〔2006〕90号)


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国发〔2006〕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6〕4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财会〔2006〕3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6〕12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6〕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油田油气储运公司管道运输收入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0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34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探矿权、开采权使用费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999〕中油勘字第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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