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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监狱(赣州监狱官方网站)

因受贿罪


被判监狱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服刑期间


他遵守纪律


积极改造,表现良好


......


他能否获得减刑


一起来看这场减刑案件听证会


将会给出怎样的结果呢~~


↓↓↓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依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2021年11月3日在赣州监狱对谢某某受贿罪减刑案举行公开听证。邀请赣州市人大代表陈雪,赣州市政协委员谢弟炳,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主任吴玉晖等3名听证员参加听证。听证会由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张辉主持。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减刑监督案件实质化审查的要求,对减刑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计分考核真实性、财产刑履行情况、服刑期间的改造情况等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


案情回顾


谢某某,原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大队长。2010年赣州底,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查处他人矿段,为当事人谋取收购该矿段股份,2011年5月至2013年2月,谢某某分五次共计非法收受当事人干股分红105万元。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3月25日因受贿罪被崇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2019年4月12日赣州交付江西省赣州监狱执行。

听证事由


赣州监狱于2021年10月2官方网站7日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对罪犯谢某某提请减刑一案意见。赣州监狱认为,罪犯谢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监规监纪,获得表扬4个,所得干股已退清,罚金二十五万元监狱在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提请罪犯谢某某减去余刑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一天。


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了赣州监狱提供的相关材料,并进行了调查核实。经审查认为,罪犯谢某某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赣州监狱提出的事实证据属实,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听证过程


为确保减刑案件客观公正,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在监狱举行减刑案件听证会。因疫情防控要求,罪犯谢某某以视频会议远程连线,实现听证现场与监区的互动连通。


听证会上,主持人介绍了谢某某受贿案案情及入监服刑表现等基本情况。


赣州监狱刑罚执行科一级警长马文婕介绍了罪犯谢某某认罪悔罪、服刑改造情况,计分考核情况、财产刑履行情况及提请减刑意见等。


监区民警代表、同监区服刑人员陈述罪犯谢某某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


听证员向罪犯谢某某提问了解悔改、表现等相关情况。


听证员进行了认真评议,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吴玉晖代表参会听证员发表了评议意见:一致认为罪犯谢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同意赣州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罪犯谢某某亲属代表发言。


罪犯谢某某作了最后陈述,表达了其认罪悔罪、改过自新,期盼早日回归社会和家庭的迫切意愿。


最后,主持人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听证情况和听证员发表的评议意见,宣布:赣州市人民检察院采纳听证员意见,同意赣州监狱对罪犯谢某某提请减刑的意见。


END


审核:莫红生 高金旺


供稿:驻监检察室 李嘉聪


编辑:王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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