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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脏物管理办法(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制度缺口


肖胜方指出,1982年,财政部先后颁布了《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首次对罚没所得的管理作出规定。该规定指出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由案件主办单位定期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机关核准后在入库的罚没所得中20%至30%以内掌握退库,统一安排使用。可见,该部门规章开创了罚没所得返成至办案机关的先河。


1986年12月,为了消除少数地区和部门擅自截留应上缴国库的罚没所得所产生的不正之风,财政部颁布了《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并将存在罚没所得返成规定的《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予以废止,重新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直接查处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上交至地方财政。肖胜方认为,据此规定,在长期实践当中,地方司法机关所取得的司法罚没所得往往会上缴至本级国库。


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颁布《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涉案财物处理加以明确: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该规定中并未明确对于司法罚没所得应当具体上缴至中央国库还是地方国库,导致司法罚没所得的去向问题饱受质疑。


2014年7月,《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指出,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肖胜方认为,由此可见,人民法院正努力探索财物省统一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以期切断基层法院与地方政府的利益联系,从根源上避免基层法院因受经费利益驱动而使司法裁判受制于地方政府的不当倾向。


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将建立中央政法机关交办案件涉案财物上缴中央国库制度。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立案或者由其指定地方异地查办的重特大案件,涉案财物应当纳入中央政法机关的涉案财物账户;判决生效后,涉案财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外,一律通过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入中央国库。肖胜方指出,该意见中仅明确规定中央机关交办案件涉案财物需直接上缴至中央国库,而对于其他非中央政法机关移办案件的涉案财物往往仍只需上缴至地方国库,这为司法权利地方化预留了制度缺口。


建议统一上缴中央财政


因此,肖胜方建议,国家应当建立涉案财物统一管理机制,进一步依法完善司法罚没所得的收缴及监管制度与措施,明确将全国范围内各级司法机关的罚没所得统一上缴至中央财政,进而破除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为了追逐经费利益而错误追诉犯罪、枉法裁判或违法没收涉案财物的行为导向,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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