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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干部职工年终一次性奖金(全年一次性奖金 工资薪金)

在某社交平台看到有人晒出“当地教师年终一次性奖励”的改革方案,本来每年发放一次的年终奖励,现在改为“按月发”。


我们不能确定网上信息的真假,但最近一段时间,教师的年终一次性奖励改为“按月发”,传得非常厉害。其实,改变一下发放的方式,没什么问题,大家也不会介意,只是有些地区在改变发放方式的同时,调整了发放标准。比如职称高的发得多,职称低的发得少,那就比较容易引起争论了。



1)


应该讲,教师的年终一次性奖励,无论是“按月发”,还是“按年发”,都应该防止2个倾向,不能胡来。


第一要防止“按职称高低分配奖金”的倾向


奖励与工资不一样,教师的工资,是按照职称高低来的,职称高的教师工资高,但年终一次性奖励不是工资,是对一线教师一年工作付出的奖励,这跟职称无关。


在很多地区,高级教师每月工资比一级教师多一两千,这些高级教师即便课时量很少,也能享受到高工资。职称高的教师工资比职称低的教师多,大家不觉得有什么,可是若连平时的补贴、一次性奖励等与工资无关的津贴,也按照职称高低分配,很多人就不理解了,毕竟这在道理上说不过去。



第二要防止“按工龄长短分配奖金”的倾向


工龄长的教师,是学校里的“老人”,理应得到更多关照。但与职称类似,教师的工资构成中,有工龄工资这一项,工龄长的教师,工资比工龄短的教师高。而且,在学校的很多工作安排中,工龄长的教师也大多能得到一些照顾。


既然在工资和工作安排方面,工龄长的教师已经享受到了较多的关照,在一次性奖励的分配上就不应该再倾向于他们了。


大家想一想,一些工龄长的教师,工作量不大,甚至不在一线代课,却能拿比一线年轻教师更多的奖金,那年轻教师还有工作积极性吗?整个学校还能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吗?



2)


在防止2个倾向的同时,我们还要遵循3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发放标准参照公务员


教师的年终一次性奖励可以改变发放方式,但一定要参照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发放,不能在改变发放方式的过程中动一些“小手脚”,玩一些“小心思”,降低教师的年终一次性奖励发放标准。


因为看不到各地的原始数据,我们无法判断各地教师年终一次性奖励是否与当地公务员看齐。不过,“参照公务员”的原则必须要坚持,如果不参照公务员,那就不能跟公务员一样称之为“年终一次性奖励”,而只能称之为补贴。



第二个原则:依据考核结果分配


公务员的年终一次性奖励,一般按照单位的考核等次,或者按照个人的考核等次,进行发放。教师年终一次性奖励的发放,也可以用这种方式,先对各校进行考核,等次优秀的学校,人均标准高一点;再对学校里的教师进行考核,等次优秀的教师,发得多一点。


需要说明的是,对学校进行考核,不能看学校建制档次;对教师进行考核,不能看职称、工龄或行政级别,要就事论事,按照预先制定的科学的方案,进行公平公正的考核。我们不能保证所有人都认同那些评选出的“优秀学校”或“优秀教师”,但一定要让绝大多数人服气。


第三个原则:差距不宜过大



年终一次性奖励,是一种普惠性奖励,不管按照什么模式发放,都不能把差距搞得太大。最高的和最低的,差距应该控制在十个百分点以内。


比如我们按照考核标准进行发放,把教师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按照工作实绩进行评选,工作勤奋、教学成绩好的年轻教师,即便只有初级职称,也可以被评为优秀等次;工作不上进、教学能力一般的老教师,就算是高级教师,也可以被评为合格等次。优秀等次按平均数的1.05倍发放,良好等次按平均数发放,合格等次按平均数的0.95倍发放,并保证大多数教师是良好等次,把优秀等次和合格等次的教师人数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上下相差在10%左右,意味着把年终一次性奖励的差距在几千元上下,这既不会对教师的生活产生较大影响,保持了整体局面的稳定,同时又能激励部分教师更积极、更主动地开展工作。



在全国大多数地区,中小学教师的每月工资在三千元上下,年终一次性奖励是教师收入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因此我们需要不断优化发放流程,让好事继续好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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