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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河道管理费(水利建设基金是河道费吗)

1、评标价格确定


对于终端型单位依然以“含税价格”比较,评标价格计算与“营改增基金”前没有差别。抵扣型单位进行招标采购时,招标文件应按是否考虑附加税费影响确定评标价格计算方法,如从简便计算的角度评标价格计算可以不考虑附加税费影响;若要准确衡量建设成本评标价格计算就应考虑附加税费影响。


(1)不考虑附加税费影响。


在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的影响下,评标价格计算可以选择以下方法。


方法A: 要求投标人报出含税价格,同时报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或征收率),用公式“评标价格(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 (1 税率或征收率)”计算评标价格。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管理费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因此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河道物,其自产货物价值虽然作为报价的构成,但应按相应货物的适应税率开具发票,其余部分按提供建筑服务开具11% (税率)或3% (征费吗收率)发票。因此投标报价应增加表1用以明确不基金同开票税率的相应含税金额,以便计算评标价格。



表1 投标报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表


表1中数据甲、乙两家施工单位对甲供门窗的同一钢结构建筑的报价。从表1中可以看出,由于门窗甲供,甲单位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1%;而乙单位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水利建设征收率为3%。甲、乙两家单位钢结构均自产。甲单位的含税总报价1是1460万元显然大于乙单位含税总报价11173万元。但是通过表1分别计算甲单位的不含税总报价为10000万元[4440/(1 11%) 7020/(1 17%)],乙单位的不含管理费税总报价为10100万元[4738/(1 3%) 6435/(1 17%)]。可见,虽然含税总报价甲单位却比乙单位低100万元,甲单位的报价对于抵扣型建设单位更具有竞争力。


方法B: 要求投标人直接报出不含税价格,以不含税价格直接作为评标价格。并约定支付价款等于所报不含税价格加上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的税额。同样以表1的甲、乙两家单位为例,则甲、乙单位直接报出的不含税总报价则分别为10000万元和10100万元。甲单位中标后,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以计量的水利建设不含税进度款(各清单项不含税单价乘以已完是工程量之和),加方开具的专用发票载明税额作为支付的含税进度款,如计量的不含税进度款为1000万元,甲单位如开具17%的自产货物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700万元,11%的建筑服务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300万元,则建设单位应支付甲单位含税进度款1152万元[700x(1 17%) 300x(1 1河道1%)]。


(2)考虑附加税费影响


由于抵扣型单位应缴附加税费以其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纵使一般计税方法的不含税格等于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含税价格,由于一般计税方法的报价相对建设单位而言进项税额较大而应纳税额较小,进而导致附加税费较小。虽然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应纳税额不影响建设单位营业利润,但是附加税费具有“价内税”性质,影响企业利润。


2.违约条款设定


虽然通过评标价格的合理确定,实现了适应增值税的合同目的。但是中标人是否按投标所报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响着合同目的的最终实现。因此,在合同违约条款中应设定相应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费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约定税率的,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一定比例(合同条款设定具体比例)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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