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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取得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吗(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成本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首先,我们需先明确一下,什么是“合同取得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增量成本是指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如某业务员为企业推销游泳卡,每推出一张卡,可得到10%的销售佣金,销售佣金与销售的发生相关联。若属于客户承担的费用,则不计入相应成本。


若某笔业务发生,本期还不能确认收入,但属于一次性确认收入的业务,或者分期结转收入,比如900元10次的游泳卡预充,每使用一次结转相应的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资本化的合同取得成本,“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对应的合同取得成本在确保其可收回性的前提下可以递延,并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采用与对应的游泳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各期的销售费用,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合同取得成本


贷:银行存款


借:销售费用


贷:合同取得成本


但如果从合同签约到收入确认的时间间隔短于一年或者合同约定提供的服务期限短于一年,如900元的充值游泳卡约定必须在半年内使用完毕,则销售佣金应在当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在发生销售退款时(后续不再确认与该合同有关的收入),如果业务员无需退还已取得的提成,则已资本化的合同取得成本的摊余金额直接转入损益(销售费用);如果业务员需退还已取得的全部或部分提成,则按公司有权收回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同时转销对应的合同取得成本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差额借记或贷记当期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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