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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负债价增值税会计处理(合同履约成本涉及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都是企业拥有的有权收取对价的合同权利,二者的区别在于,应收款项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即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而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该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例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才能收取相应的合同对价。


从科目设置和科目核算内容来看,合同资产为含税科目。


财政部公布的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合同负债(涉及不同增值税率的储值卡)明确:连锁超市销售储值卡收取的款项,仅商品价款部分代表公司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当确认合同负债,其中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从案例内容来看,合同负债是不含税科目。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由于含税的合同资产和不含税的合同负债是不同的核算口径,实务操作可能出现各种争议,可以将合同负债按照含税科目核算。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显然此处的对价应当是含税的金额。至于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核算,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可以将“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核算内容,扩大为处理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1.发生合同负债,如果没有产生纳税义务,核算时不体现增值税


2.发生合同负债,如果产生纳税义务,核算时增值税部分借记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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