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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转让中国居民股权(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



回复:
亲爱的学员,根据你的反映,股权转让与回购就是为了贷款需要而走个流程,那么走流程的事,是否就不属于税法上的股权转让行为呢?答案是否定的。走流程是银行贷款管理上的需求,不是税法概念,为此二者毫无关联。
股权转让涉及到法人股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代扣代缴和 申报问题。
(1) 关于法人股转让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国税函〔2010〕79 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 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2) 关于个人股权被原路收回的定性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 号)第一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第二条,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 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 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的申报和备案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五、六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 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第二十二条,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被投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为此,你们应认真研读上述三个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条款,若符合纳税的条件,就应该及时申报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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