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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非居民收款(境内非居民个人与境外非居民个人发生的收付款国别)

中新经纬3月23日电 据国家外汇局网站消息,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局修订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文印发),形成《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规定,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付款时,应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所谓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其中,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管理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提出,对于涉外收付款数据中的基础信息,境内银行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申报主体应配合境内银行进行数据报送。


  对于涉外收付款数据中的申报信息,申报主体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涉外收付款申报相关规定的要求填报,境内银行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报送。对单笔交易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的居民个人涉外收付款,实行限额下免申报,即居民个人申报主体可免填涉外收付凭证(含纸质凭证和电子凭证)中的申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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